省经信厅发布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234号,下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清理依据和范围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以及我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自2024年5月起,厅政法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截至2023年12月底厅主发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凡是涉及歧视和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企业,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存在歧视性规定的文件需要清理。二是凡是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文件需要清理。三是凡是已被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替代的文件需要清理。四是凡是主要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文件需要清理。五是凡是任务或者目标已经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的文件需要清理。六是其他应当清理的情形。
三、清理结果
经研究,决定修改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1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2件。
四、政策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信厅
解读人:顾绣敏
联系方式:0571—8705646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