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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18 16:18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省经信厅发布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234号,下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清理依据和范围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以及我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自20245月起,厅政法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截至202312月底厅主发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凡是涉及歧视和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企业,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存在歧视性规定的文件需要清理。二是凡是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文件需要清理。三是凡是已被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替代的文件需要清理。四是凡是主要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文件需要清理。五是凡是任务或者目标已经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的文件需要清理。六是其他应当清理的情形。

清理结果

经研究,决定修改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1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2件。

 

附件:1.决定修改的省经信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省经信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省经信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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