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 号)有关规定,我厅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 决定修改规范性文件 2 件,废止规范性文件 21 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 2 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修改的省经信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省经信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省经信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 年 11 月 18 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签章版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