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件通知
索引号: 002482904/2021-03516 发布日期: 2021-09-26 发布机构: 省经信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布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1年版)及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清单引导标准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装备〔2021〕149号

印发时间:2021-09-26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经地方和协会推荐、初审、专家评审并公示,我厅编制《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1年版)》(附件1),现予印发,并就做好2021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清单引导标准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请企业应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和生产机构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

(二)申报产品达到《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1年版)》有关要求。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当地经信局申报,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报送。每家企业申报产品不超过2个,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1.《2021年度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产品申报表》。

2.申报产品检测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能证明申报产品达到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2021年版)要求的相关材料。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应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具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中对应关键技术指标的内容请用下划线标示并在产品申报表中标注对应页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其中技术要求应通过医疗器械审评中心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预评价,全性能检测报告应由医疗器械审评中心认可的机构出具,并与产品技术要求相一致。

3.申报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或者应用于重大工程等实现初步市场业绩或产业化应用的证明。

(二)审核报送。各地经信局在审核的基础上,于2021年10月29日前择优向我厅行文推荐,并附企业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产品申报表(附件3),同时通过浙政钉报送电子文档。各地经信局承担企业申报材料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请各县(市、区)同时将申报汇总表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

三、其他事项

(一)《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由省经信厅滚动编制,指标自首次进清单起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或有相应产品被认定的,则退出清单;指标迭代升级并再次纳入清单的,按新评定重新计算有效期。

(二)列入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应优先推荐。

(三)经确认达到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1年版)要求的最优产品将给予认定,并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可享受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

联系人:装备处,电话:0571-87058205

材料处,电话:0571-87058139


附件:

1.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1年版).docx

2.2021年度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产品推荐汇总表.docx

3.2021年度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产品申报表.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9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