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经信消费〔2021〕17号
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储备企业:
根据《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在2019年完成省级医药储备招标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要求,通过需求排摸、专家论证和部门会议集体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储备品种和数量,并经省政府同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新增省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品种的承储单位。现将2021年度浙江省医药生产能力储备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局督促承储单位,严格按照储备计划和储备承储协议(另行签订)有关要求,做好省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各项工作,确保应急供应。
附件:1.2021年度浙江省医药生产能力储备计划表.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