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经信装备〔2020〕133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43号),根据《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等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20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请企业应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和生产机构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
(二)申报产品为2018年以来研制完成并已投入产业化应用,符合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和《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2019版)》(浙经信装备〔2019〕148号)有关要求。
(三)申报类别分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三类,同一产品只能申报其中一类。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jscx.jxt.zj.gov.cn/technique/login.htm,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申报项目材料主要包括: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申请报告书、申请材料承诺书、主要研发人员、2019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具体详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表单。
(二)各地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各市、县(市、区)(区指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柯桥、上虞、洞头,下同)经信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审核通过企业的申报材料。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1),各县(市、区)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财政局。网上提交的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三)实行限额推荐。综合考虑各地装备制造业企业数量、规模、结构及特色情况,对各地实行差异化限额申报(附件2)。申报装备产品的技术水平为国际领先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际首台(套)且不占用各地推荐名额(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列入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项目完成并实现一项以上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装备产品,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应优先推荐。
(四)宁波市首台(套)认定相关工作由宁波市经信局牵头负责组织并报省经信厅审核确定,所涉首台(套)产品奖励资金和保险补偿资金由宁波市财政予以安排。
(五)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逾期网上办事大厅将自动关闭申报功能。
三、有关政策
(一)对认定为2020年度的首台(套)产品给予认定奖励,其中国际首台(套)产品奖励200万元、国内首台(套)产品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将从2021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根据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精神,首台(套)产品实行目录制管理和退出机制,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可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年。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经认定可纳入目录并享受推广应用政策,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
联系人:
省经信厅装备处:0571-87058205、88229695
省财政厅企业处:0571-87056557
网上办事大厅技术支持:13516703504
附件:1.2020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推荐汇总表.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