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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省经信厅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加强厅机关效能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经信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经信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经济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和风险意识,调节全省近期国民经济运行,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全面履行经济和信息化各项职能。

第三条  省经信厅的工作准则是,坚持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省经信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主持厅全面工作。副厅长(含相应职务的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

第五条  副厅长(含相应职务的厅领导)按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向厅长负责。受厅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厅长出访或出差较长时间的,由厅长指定的其他副厅长(含相应职务的厅领导)主持省经信厅的工作。

第六条  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有关副厅长(含相应职务的厅领导)工作。受厅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相关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  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直接向厅长和分管厅领导负责。各处室的副职协助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越级请示、汇报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省经信厅及各处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做到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九条  省经信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国家有关部委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工作责任制目标的编制要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和时效性,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  各处室要按照省经信厅下达的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进行细化或量化,明确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处室实行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处室分别于每年年初和年中向分管厅领导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半年度工作报告,经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告厅长。同时,抄送厅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经信厅及各处室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省经信厅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厅长(含相应职务的厅领导)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厅长(含相应职务的厅领导)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厅领导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厅领导配合。属于各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处室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处室或主管处室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省经信厅及各处室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省经信厅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  政务公开

第十四条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经济和信息化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透明度。

第十五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省经信厅设立办事大厅,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和厅门户网站开通网上受理渠道,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八条  根据全省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需要,及时向省人大、省政府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计划的建议,制定并印发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的建议,修订和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和命令,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  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评议考核等制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省经信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厅机关干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厅党组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厅党组成员参加,非中共党员副厅长(含相应职务的厅领导),厅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会议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党组会议超过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会议方能举行,其中研究决定干部事项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党组会议主要内容有: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全省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厅机关、厅属单位和派出机构调整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厅管干部的培养、任免、调动、考核、奖励、惩处等事项。

(五)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六)研究部署厅机关、厅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七)研究部署厅机关、厅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党的建设、统战、工会和共青团以及精神文明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会议由厅办公室收集议题并进行初审、汇总,报厅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审定。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厅领导及有关处室会前必须进行协调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调的问题不予讨论研究。所有议题都需准备会议材料,参加会议的处室应将会议材料(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在会前3天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在开会前1天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分送与会人员。召开厅党组会议的时间确定后,厅办公室要及时通知参加人员做好相关准备。

会议由厅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记录。根据需要由厅办公室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并通过厅OA系统在全厅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会议材料立卷存档。

第二十二条  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厅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含相应职务的厅领导)主持,厅长、副厅长、总工程师参加,其他厅领导及办公室、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厅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有: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工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关于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

(二)听取省政府或工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重要会议精神的汇报,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研究落实省政府或工信部交办的重要工作。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立法计划、财政预算计划、以及外事活动计划。

(四)审议行业规划、政策、标准;审定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办法、措施等。

(五)审定全省经济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安排、重要请示、报告和领导讲话稿,以及全厅重要工作部署。

(六)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政府采购、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七)审定厅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大额资金开支计划和其他重要财务事项;研究涉及干部职工生活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决定各处室的业务分工。

(九)其他需要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会议由厅办公室收集议题并进行初审、汇总,报厅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厅领导及有关处室会前必须进行协调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调的问题不予讨论研究。所有议题都需准备会议材料,参加会议的处室应将会议材料在会前3天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在开会前1天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分送与会人员。

会议由厅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主任核稿,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发有关处室或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并通过厅OA系统在全厅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会议材料立卷存档。

第二十三条  厅务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含相应职务的厅领导)召集并主持。厅领导,各处室、派出机构和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厅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工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文件、领导讲话。

(二)传达贯彻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部署年度工作及一个时期的全厅工作重点。

(四)通报有关全省性工作和厅机关的重要情况。

(五)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总结交流各部门一个时期的工作。

    (六)讨论和审议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文件。

(七)需要由厅务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厅务会议议题由厅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需要印发会议讨论的材料由有关处室负责准备并提前送厅办公室分发。厅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记录,并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厅办公室主任核稿后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并通过厅OA系统在全厅公开。

第二十四条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厅领导主持。一位或数位厅领导、有关处室人员参加。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协调涉及多个处室的某项工作。专题工作会议由厅领导召集并确定议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牵头处室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印发的,由牵头处室整理并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第二十五条  全厅机关干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含相应职务的厅领导)主持。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派出机构和厅属单位领导及离退休支部领导参加。全厅机关干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定、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

(二)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三)部署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事项。

全厅机关干部大会议题由会议主持人事先与其他厅领导酝酿后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会同人事处等处室负责。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处室人员的出席、请假事项,并负责对因故缺席人员的会议精神传达。

第二十六条  省经信厅各类会议要遵循高效、经济的原则,严格执行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审批程序,切实减少数量,从严控制规模,严格经费管理,提高质量和效率。各专业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厅主要领导参加,确需厅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工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需厅领导参加的,一般按分工对口原则由厅办公室协调安排有关厅领导(或处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含相应职务的厅领导)指定。会议内容如涉及我厅工作的,参会领导会后应先召集有关处室进行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向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含相应职务的厅领导)报告。如涉及重大问题需提交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按有关会议程序进行。

第七章  政务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厅领导政务活动的组织及实施

(一)厅领导的政务活动是指因公务需要参加的各类会议、调研及接待活动。厅领导的政务活动一般由厅办公室组织协调,并由办公室负责活动的联系和落实。

(二)厅领导参加政务活动应及时告知厅办公室,重要活动或离杭外出活动应同时报告厅主要领导。

(三)厅办公室机要秘书应及时掌握厅领导一周政务活动情况,并对厅领导的政务活动实行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大力减少厅领导的会议活动和应酬活动

(一)省委书记办公会议、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人大、省政协及国家有关部委召开的重要会议,要求厅领导出席的,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报厅主要领导确定参加人员。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按照会议内容,由相关厅领导参加;相关厅领导因故不能参加的,按该领导B角、协助工作厅领导顺序安排,或由其委托办公室负责人协调,确定其他厅领导或处室负责人参加。

(三)省级各部门以及各市、县(市、区)召开的一般性会议,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厅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确需邀请厅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应事先与厅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视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加强厅领导的调研活动。厅领导每年需安排一定时间开展调查研究。厅领导的调研活动,一般由厅领导提出调研内容和时间等要求,由牵头处室协调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为统筹安排工作,厅领导出差的时间和地点应尽可能错开。副厅长(含相应职务的厅领导)及其它副厅级以上领导出差返回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厅长汇报,必要时在厅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厅领导向省委、省政府、工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汇报工作,由带队领导决定事后是否通报。确需通报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离杭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其中主要负责人离开2天以上(含2天)的要向厅主要领导报告并告知厅办公室。各处室副职出差应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返回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必要时在处务会议上通报。

第八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省经信厅办理的各类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规定。

第三十四条  收文办理制度。所有来文均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厅办公室视文件内容分出“办件”和“阅件”。“阅件”直接分发有关厅领导和处室,“办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送有关厅领导批示或有关处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对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凡报送省经信厅办理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原则上在厅办事大厅受理,并按办事大厅相关制度办理。涉及网上受理的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发文办理制度。以省经信厅名义发文,公文在送厅领导签发之前,应当由厅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发文签发制度。以厅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厅党组书记或书记授权的分管党组成员签发。以厅行政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分工由分管厅领导签发,遇分管厅领导出差或公文所涉及事项紧急而分管厅领导不在的情况下,可由互为AB角的其它厅领导签发。以厅行政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在分管厅领导审签后应当由厅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含相应职务的厅领导)签发。

以厅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或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第三十七条  发文会签制度。省经信厅主办的公文由主办处室负责起草,并在厅内完成审核、审签等程序后,由主办处室负责送其他联合发文单位会签。由省经信厅会办的公文,先由办公室分送相关业务处室会稿并提出意见,再由办公室审核后送相关厅领导审签。会签公文,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领导先行审签。厅内有关处室之间会签的公文,应在办公室审核前由主办处室负责做好会签工作。

省经信厅办文要严格执行公文拟制程序,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文件质量和办文效率。要切实精简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能合并的尽量合并下发。

 

第九章  工作作风

第三十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发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真实情况。凡涉及经信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再由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三十九条  围绕全厅工作重点,厅领导及各处室年初都要申报调研课题。厅领导及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撰写一篇以上调研报告。对调研课题实行负责人责任制,由其负责课题按时保质完成。

第四十条  厅领导到市、县调查研究或检查工作,应任务明确,轻车简从,防止干扰基层的正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相关处室负责人随行。

第四十一条  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类庆典、剪彩等应酬性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重要活动,须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十二条  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工作流程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说明理由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在厅机关内部要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机关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向干部职工公开。

第四十三条  省经信厅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纪律,爱岗敬业,依法行政,在岗履职时应当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态度热情,精神饱满、工作高效,树立纪律严明、勤奋敬业、公正清廉、积极向上的国家公务员形象。

第十章  廉政建设

第四十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四十五条  厅领导要做廉洁从政的典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住房、用车等工作生活待遇方面的各项规定。全厅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卡、礼品及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六条  厅机关及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三公”经费的使用管理。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处室可根据本规则并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