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新材料领域中试环节的关键堵点,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浙江省新材料中试平台发展和中试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推动新材料产业化需要。新材料特别是化工作为流程制造业,生产过程多涉及连续性化学或物理变化,实验室阶段的技术参数放大至产业化规模过程中往往出现偏差,需进一步验证技术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推进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对于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意义重大。
(二)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国家层面形成1+N工作体系,24年印发《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行动方案》、《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等总体文件,并部署材料工业等6大领域中试工作。24年工信部、发改委出台了《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2024-2027年)》,要求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新材料高质量发展急需的中试验证平台。
(三)落实中试总方案要求。近期,我省《浙江省加快建设现代化中试平台的实施方案》印发实施,统筹布局省级中试平台建设。化工新材料中试平台在面临人才紧缺、设备投入大、运营成本高、自我造血难等共性问题的同时,还存在周期长、审批严、立项难、安全环保合规性强、产能管控要求高等行业痛点,率先推动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破解中试项目管理难题。
(四)响应基层企业诉求。部分人大代表、重点企业及浙江大学衢州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相关转化机构等屡次反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2020年第16号令)要求,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多数中试项目需编制报告书按照产业化项目管理。本办法重点解决省级中试项目管理规范缺失导致地市备案无据可依、中试项目特别是化工类中试项目按产业化项目审批等痛点问题。
为此,制定我省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总共五章24条,主要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涉及中试平台、项目定义、建设原则等内容。其中,第1、2条为平台和项目定义,体现新材料行业特色,明确重点细分领域。第3、4条为建设原则,与《现代化中试平台实施方案》衔接一致,同时进一步强调避免简单套用产业化项目要求,强化经信、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突出改革创新。
(二)第二章中试平台管理共5条。主要涉及中试平台建设主体、场地设施要求和运营等内容。其中,第5、9条,建设主体、平台能力等与《现代化中试平台实施方案》衔接一致。第6、7、8条体现行业特色,化工平台需在化工园区,配套有关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并要求建设和运营主体应编制中试平台建设运营方案,并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估,形成评估意见等。
(三)第三章中试项目建设管理共4条。体现了新材料行业特色和审批改革特点,主要涉及中试项目的立项、环保、安全、节能、运行等内容。第13条,关于中试项目立项,中试平台内中试项目,中试平台应组织专家对拟入驻项目的中试方案、安全环保技术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由中试项目试验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属地发改或经信部门备案、核准。关于环境保护,平台内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开展新的中试项目,在不突破原环评文件批复要求,经中试平台论证不增加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及环境风险,且相应污染防治措施能满足原环评批复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关于安全管理,涉及化工中试项目安全管理,具体可参照《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浙应急危化〔2023〕151号),其他中试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第四章中试项目运行管理共3条,主要涉及中试项目试验、变更和中试时间等内容。第15条利用原有生产装置改造开展中试项目的,应开展必要的安全、环保改造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中试活动。第16条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用之日起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提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报备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五)第五章附则共8条,主要涉及各部门职责分工、政策支持、适用标准等内容。第17条,经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按职能分工,明确部门责任。第18、19条,与《现代化中试平台实施方案》衔接,将新材料中试平台纳入全省重点产业领域的中试平台体系。第24条,本办法为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解读人:董昊,联系方式:0571-87058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