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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材料中试平台发展和中试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21 16:28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各市经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新材料中试平台发展和中试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7月9日

浙江省新材料中试平台发展和中试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2024-2027年)》、《浙江省加快建设现代化中试平台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推动新材料领域中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新材料中试平台,是指为新材料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法人实体。本办法所称新材料,包括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和前沿新材料,详细见附件。

(二)本办法所称新材料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新材料中试研究而建设的完整工艺过程装置,建设内容包括中试研究装置、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以及中试装置配套的必要建(构)筑物、水电气分配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三)坚持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一批公共性、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市场化属性明确的新材料中试平台。坚持需求导向、统筹布局、因地制宜、协同推进。综合考虑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战略布局、建设条件等,原则上应集中布局在工业大县、化工园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等地。

(四)坚持改革协同,避免简单套用产业化项目要求,强化经信、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合理优化新材料中试平台和新材料中试项目备案及安全环保、用地用能等事项审批流程。落实支持创新、尽职免责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中试的积极性。

二、新材料中试平台管理

(五)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

1.新材料中试平台可由多元主体联合共建,并作为法人实体开展建设和运营。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高校院所、政府等主体,独立或联合建设中试平台,面向新材料提供公共中试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链主”企业、雄鹰企业等领军企业盘活存量资源、完善管理机制,设立内部中试平台并对外开放。

2.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和运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要求,编制中试平台建设运营方案,并组织行业专家对平台开展现场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六)新建、改建、扩建新材料中试平台,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新材料中试平台内试验厂房(场地)、储存设施、公用水电气设施、试验控制中心、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平台内试验项目需要。涉及《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材料〔2024〕19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入园项目的化工中试平台,应设立在经认定的安全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或较低风险的化工园区内,相关设施和保障措施可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实施统筹配套。

(八)支持新材料中试平台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建设中试专用的熔炼、铸造、锻造、热处理、电化学、酸洗等工艺设施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相关设施的建设方案由所在中试平台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相关设施的选址、布局等应当符合本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要求。

(九)鼓励新材料中试平台形成覆盖人才团队、工程开发、技术熟化、工艺创新、样品试制、试验检测等功能的全链条服务能力,拓展提供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创业辅导、投融资推介对接、知识产权布局、数据信息、人才引育培训、技术咨询等市场化服务。

三、新材料中试项目管理

(十)新材料中试项目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工艺技术、原料、试制品(产品)、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技术政策。

(十一)新材料中试项目应由独立法人单位负责建设,中试项目试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中试项目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鼓励新材料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改进传统工艺,降低中试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对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试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十三)新材料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项目立项。新材料中试平台内中试项目,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向拟入驻的中试平台提交中试项目建设方案,中试平台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专家对拟入驻项目的中试方案、安全环保技术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由中试项目试验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属地发改或经信部门备案、核准。非中试平台内中试项目,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专家对项目的中试方案、安全环保技术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属地发改或经信部门备案、核准。

2.环境保护。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编制环评文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中试平台内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开展新的中试项目,在不突破原环评文件批复要求,经中试平台论证不增加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及环境风险,且相应污染防治措施能满足原环评批复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

3.安全管理。涉及化工中试项目安全管理,具体可参照《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浙应急危化〔2023〕151号),其他新材料中试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节能审查。中试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列入国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目录清单内的项目无需开展节能审查。

5.运行评审。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中试平台内的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联合中试平台组织专家实地评审,确认中试项目的安全、环保、应急等设施、设备和物资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并将评审结果存档备查。非中试平台内中试项目,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可自行组织专家实地评审,确认中试项目的安全、环保、应急等设施、设备和物资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并将评审结果存档备查。

6.其他事项。支持将新材料中试平台能耗总量指标优先纳入地方统筹。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新材料中试项目运行管理

(十四)新材料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中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经环保、应急等专家论证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危险度提高或者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报备。

(十五)新材料中试项目结束后,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做好设备管线清洗、物料处置、装置封存或拆除等工作,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有关情况留档备查。

利用原有中试装置改造开展其他中试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利用原有生产装置改造开展中试项目的,应开展必要的安全、环保改造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中试活动。

利用中试装置拟转为生产装置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单个新材料中试项目自建成投用之日起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提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报备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涉及化工中试项目安全运行具体可参照《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浙应急危化〔2023〕151号)。

五、附则

(十七)新材料中试平台管理工作按职能由各部门分工负责。经信部门牵头中试平台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根据职能负责中试平台、中试项目备案、核准等;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能负责中试平台建设项目、中试项目的投资备案、核准,落实能源保障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中试平台、中试项目及中试运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中试平台、中试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八)将新材料中试平台纳入全省重点产业领域的中试平台体系,发挥各级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使用、成果转化等环节的支持,优化金融服务,发展中试险、研发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业务。用好国债以及地方专项债政策,发挥好工信专项资金作用。开创中试项目费用损失保险等创新型保险业务,分担中试环节风险,通过“保险一贷款联动”等模式,缓解中试项目实施中的资金压力。

(十九)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布局,支持成效明显、公共服务突出的市级高水平新材料中试平台推荐申报省级中试平台。按照工信部制造业中试平台、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要求,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中试平台。

(二十)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新材料中试平台和新材料中试项目,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二十一)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由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二十三)各设区市、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新材料中试平台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鼓励各地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与发展。

(二十四)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本办法涉及的新材料重点领域

附件

本办法涉及的新材料重点领域

一、先进基础材料。关键基础零部件用钢、高性能工程用钢等先进钢铁材料,高性能铜合金、铝(镁、钛)合金轻量化材料等先进有色金属材料,高端聚烯烃、特种橡胶、可降解塑料等先进石化材料,高端矿物功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等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纸基功能材料、生物基材料、高技术纤维等先进轻工和先进纺织材料等。

二、关键战略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新型显示材料、高性能树脂(工程塑料)、新能源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高端磁性材料、高端合金材料、生物医用材料、人工晶体材料、电子陶瓷等。

三、前沿新材料。超材料、柔性电子材料、3D打印材料、智能仿生材料、石墨烯等纳米材料、液态金属、极端环境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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