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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03 11:09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2025年5月27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浙江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消费〔2025〕13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021年和2022年先后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提出要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加强对工业遗产资源的活化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于2016年、2021年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 年)》,明确了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的重点任务,鼓励开展省级工业遗产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2023年3月,工信部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国家工业遗产前置条件应为省级工业遗产。为此,制定《浙江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认定条件和程序、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开展工业遗产相关工作的依据,明确工业遗产的定义、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明确浙江省工业遗产的认定条件、申请流程、申请材料及公示等事项。

省经信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浙江省工业遗产认定工作。浙江省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所在市经信局初审后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浙江省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保护管理。对所有权人明确了工业遗产保护管理责任。鼓励通过纳入规划等手段支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

浙江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经信局向省经信厅报告。

浙江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浙江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并提交年度报告。省经信厅负责建立和完善浙江省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加强数字化管理,做好国家版本库资源对接工作,浙江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利用发展。提出加强工业遗产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对利用发展的途径分别作了阐述。

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可以依托浙江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体验馆;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省、市经信部门的监督职责,规定了年度报告、复核以及评估整改等管理手段。

省经信厅对浙江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损毁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省经信厅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浙江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省经信厅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之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浙江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浙江省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市经信局应当根据省经信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浙江省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时向省经信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鼓励社会公众对浙江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浙江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省经信厅实名反映。

浙江省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浙江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适用情况以及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三、关键词解释

浙江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浙江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经信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浙江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浙江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解读人:张余宽,联系方式:0571-8705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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