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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3 10:59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现将《浙江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5月23日


                                                                浙江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推动浙江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展工业文化,提升工业软实力,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浙江省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浙江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经信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浙江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浙江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四)浙江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五)省经信厅负责省级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组织浙江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指导各地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各设区市经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省经信厅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七)鼓励和支持大运河和革命老区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城市老旧工业园区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鼓励和支持在历史经典产业领域企业积极申报工业遗产。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

(八)申请浙江省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浙江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产权明晰;

2.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九)省经信厅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浙江省工业遗产认定工作。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所在地市经信局初审后报省经信厅。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十)浙江省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浙江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浙江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市经信局报省经信厅备案。

(十一)省经信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浙江省工业遗产名单。

省经信厅择优推荐浙江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

三、保护管理

(十二)浙江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浙江省工业遗产标识由省经信厅发布。

(十三)浙江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十四)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策,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

(十五)浙江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经信局向省经信厅报告。

(十六)浙江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浙江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省经信厅负责建立和完善浙江省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加强数字化管理,做好国家版本库资源对接工作,浙江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七)浙江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省经信厅的要求,向市经信局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浙江省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

四、利用发展

(十八)浙江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十九)浙江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二十)加强对浙江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传媒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二十一)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浙江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体验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二十二)支持利用浙江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二十三)鼓励利用浙江省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二十四)鼓励利用浙江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二十五)支持工业文化智库发展,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五、监督管理

(二十六)省经信厅对浙江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损毁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省经信厅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市经信局应当根据省经信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浙江省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时向省经信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附件4),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七)浙江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市经信局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市经信局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省经信厅。

(二十八)鼓励社会公众对浙江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浙江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省经信厅实名反映。

(二十九)浙江省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浙江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

省经信厅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浙江省工业遗产名单。

(三十)浙江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省经信厅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之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浙江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浙江省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六、附则

(三十一)浙江省工业遗产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三十二)各市经信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三十三)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浙江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docx

         2.浙江省工业遗产申请书.docx

         3.浙江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docx

        4.浙江省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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