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无线电管理局:
为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余无线电台许可管理
(一)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除需提交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照片外,符合特定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的,需提交法定住所地在浙江省内的证明。
2.未成年人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3.单位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4.申请设置区域超出本省的,需提交跨区域设台的技术条件、技术方案、需求自评(含跨区域的原因、经历、计划安排)等必要性说明材料。
5.除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外,其他业余电台已获得本省以外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业余电台呼号的,申请人需提交该呼号核发的证明文件。
6.拟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需提交能够证明设备确属自制、改装、拼装的书面材料:
(1)自制、改装元器件或拼装部件的购买记录(如有);
(2)器件列表或部件列表;
(3)自制设备时参考的电路图;
(4)自制、改装、拼装过程中的相关照片;
(5)业余无线电台技术参数表(包括工作频率、占用带宽、发射功率、杂散等主要射频技术参数)。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工作频段。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协调,在浙江省范围内业余无线电台可使用的频段见附件1,业余中继台频率规划见附件2。
(三)许可申请受理。审批机构收到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属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人拟设置、使用开展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无线电台或15瓦以上短波业余无线电台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有浙江省外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或者没有固定台址业余无线电台的申请人住所地不在浙江省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4.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申请材料缺少签名或公章、签章模糊不可辨或签章信息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同一申请各材料中具有关联性的内容互相不一致的;
(3)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申请表内容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
(4)申请人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实物与其参考的电路图、元器件列表信息或部件列表信息不对应的。
对于自制、改装、拼装等无线电发射设备,应一并告知实物材料送检的时间、地点、配件软件和需配合的相关事项。
(四)许可材料实质审查
1.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或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是否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2)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是否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拟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3)申请人的既往呼号获得情况。
2.审查方式包括:
(1)书面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查询有关操作技术能力验证情况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信息;
(3)对自制、改装、拼装无线电发射设备,开展技术检测。
3.自制、改装、拼装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检测
检测工作依据国家标准《业余无线电设备射频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GB/T32658)。
申请人应按照本机关告知的检测时间、地点,携待检设备和检测工作所需的配件、软件等接受检测。
检测工作应由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申请人应全程在场。申请人应当配合检测工作,如实回答检测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对同一许可申请,每台自制、改装、拼装无线电发射设备只检测1次。对于同一送检设备,以当次检测结果为准。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现场制作设备勘验记录,由申请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检测结果,送检设备、配件、软件等应当场交还申请人。检测工作全程录音录像。
(五)许可决定和电台执照(呼号)
1.本机关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本机关颁发的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功率为该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发射的最大功率。本机关颁发的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执照,呼号按设台先后顺序核发并载明。其他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对于首次申请或既往获得呼号已注销超过1年的,呼号按设台先后顺序核发并载明;对于既往已经获得过呼号,且该呼号尚在有效期内或者注销时间在1年以内的,核发原呼号并载明。
3.没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区域超出本省的,业余无线电台的执照有效期根据申请人提交跨区域设台必要性说明材料中所称的出省计划时间确定。申请人跨区域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时,应当遵守使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相关要求。
(六)变更许可事项。变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除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外,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在执照有效期间不可变更。
二、关于业余中继台设置、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
(一)设置要求
1.业余中继台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
2.浙江省的业余中继台呼号前3位为:BR5。
3.每个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1对频率,发高收低。收发同频的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1个频率(一对频率中高的频率)。收发异频的业余中继台频率的频差固定为:
(1)28MHz频段的收发频差0.1MHz;
(2)50MHz频段的收发频差1MHz;
(3)144MHz频段的收发频差0.6MHz。
不得设置、使用跨频段地面业余中继台。
属于同一频率复用区域内的,各业余中继台自行协商拟使用频率。
(二)使用要求
1.业余中继台应当将使用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公开。
2.使用业余中继台通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呼叫、联络,禁止使用绰号、代号等。
3.使用业余中继台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要加强自律,文明通联,遵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觉抵制利用无线电技术开展非业余业务范畴的活动,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业余无线电使用环境。不得利用业余无线电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运行维护要求
1.业余中继台应当建立监听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将业余中继台的工作情况和通信记录记入电台日志,保存备查。无人值班时,业余中继台应当关闭。
2.值班期间如遇非法信号呼入或违反业余无线电通联规范的行为,值班人员应及时制止违规操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业余中继台应当能遥控开关机。发现设备故障、信号异常或干扰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应立即关闭中继台。如遇远程控制功能异常或失效,应到台址现场执行硬关机。待设备检修或情况正常后再恢复中继台工作。
4.业余中继台应建立含有时间信息的录音系统,系统保存录音数据的时间不短于6个月。
5.业余中继台应当每季度开展1次维护,检查电台性能指标是否符合执照核定参数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6.中继台设置、使用许可申请人应当对电台及附属设备使用安全负责。
三、关于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本机关或者本机关委托的机构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题库以及验证标准,组织实施A类、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四、关于业余无线电台监督检查
本机关对在用的业余无线电台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按照现行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包括报告上一年度自检情况、即时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检查、随机检查。其中,随机检查每年开展1次,检查对象按照获得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总数的5%抽取。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监测、检测等。
被检查对象应协助做好检查工作,如实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文件、记录和自查报告、前次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如有)等有关资料。检查工作过程录音录像。
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取得有效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二)是否具备正常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基本条件;
(三)是否按照执照载明的事项以及特别规定事项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包括电台呼号、台址/设置区域、发射频点/频率范围、最大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天线增益、极化方式、天线距地面高度、设备出厂序列号、其他规定事项等);
(四)是否故意收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五)是否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六)是否擅自编制、使用、盗用、转让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七)是否未经批准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八)是否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九)是否未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留业余无线电台日志;
(十)是否定期维护业余无线电台;
(十一)是否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十二)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承诺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十三)是否降低申请取得无线电执照时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内容。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涉及事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无管〔2014〕10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经信无管〔2014〕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业余业务工作频段表
2.浙江省业余中继台频率规划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1
浙江省业余业务工作频段表
序号 | 频段范围 | 发射功率限值(W) | 操作技术能力类别 | 设台人要求 |
1 | 135.7-137.8 kHz | 1 | B,C | 成年人/单位 |
2 | 3500-3900 kHz | 15 | B,C | 成年人/单位 |
3 | 5351.5-5366.5 kHz | 15 | B,C | 成年人/单位 |
4 | 7000-7100 kHz | 15 | B,C | 成年人/单位 |
5 | 7100-7200 kHz | 15 | B,C | 成年人/单位 |
6 | 10100-10150 kHz | 15 | B,C | 成年人/单位 |
7 | 14000-14250 kHz | 15 | B,C | 成年人/单位 |
8 | 14250-14350 kHz | 15 | B,C | 成年人/单位 |
9 | 18068-18168 kHz | 15 | B,C | 成年人/单位 |
10 | 21000-21450 kHz | 15 | B,C | 成年人/单位 |
11 | 24890-24990 kHz | 15 | B,C | 成年人/单位 |
12 | 28000-29700 kHz | 15 | B,C | 成年人/单位 |
13 | 50-54 MHz | 25 | A,B,C | 不限 |
14 | 144-146 MHz | 25 | A,B,C | 不限 |
15 | 10-10.4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16 | 10.4-10.45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17 | 10.45-10.5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18 | 24-24.05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19 | 24.05-24.25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20 | 47-47.2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21 | 76-77.5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22 | 77.5-78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23 | 78-79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24 | 79-81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25 | 81-81.5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26 | 122.25-123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27 | 134-136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28 | 136-141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29 | 241-248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30 | 248-250 GHz | 25 | B,C | 成年人/单位 |
注:向本机关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符合上表确定的发射功率限值。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执照的,以执照载明的相关参数为准。
附件2
浙江省业余中继台频率规划表
28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和可用地区(中继台发射/中继台接收,MHz) | |||||||
29.610/29.510 | 29.640/29.540 | 29.670/29.570 | 杭州、宁波、丽水 | ||||
29.620/29.520 | 29.650/29.550 | 29.680/29.580 | 温州、嘉兴、金华 | ||||
29.630/29.530 | 29.660/29.560 | 29.690/29.590 | 湖州、绍兴、衢州、 舟山、台州 | ||||
50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和可用地区(中继台发射/中继台接收,MHz) | |||||||
53.100/52.100 | 53.200/52.200 | 53.300/52.300 | 杭州、台州 | ||||
53.120/52.120 | 53.220/52.220 | 53.320/52.320 | 温州、嘉兴、金华 | ||||
53.140/52.140 | 53.240/52.240 | 53.340/52.340 | 宁波、湖州、衢州 | ||||
53.160/52.160 | 53.260/52.260 | 53.360/52.360 | 绍兴、舟山、丽水 | ||||
144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和可用地区(中继台发射/中继台接收,MHz) | |||||||
145.200/144.600 | 145.300/144.700 | 145.400/144.800 | 145.500/144.900 | 杭州、台州 | |||
145.220/144.620 | 145.320/144.720 | 145.420/144.820 | 145.520/144.920 | 温州、嘉兴、金华 | |||
145.260/144.660 | 145.360/144.760 | 145.460/144.840 | 145.560/144.960 | 绍兴、舟山、丽水 | |||
145.280/144.680 | 145.380/144.780 | 145.480/144.880 | 145.580/144.980 | 宁波、湖州、衢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