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人事〔2019〕144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就我省开展机电制造、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创新机电制造、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机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能力素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我省机电制造、信息技术发展创新提供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保障。
二、机电制造、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要求
(一)机电制造、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申报人员应通过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排序后上报。
(三)申报人员填写《推荐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时,必须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如重要科技奖项获奖情况,主持重大项目、课题、科研及发明专利等实施情况,代表性的论文和著作,以及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等。
(四)为保证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把关,并在《综合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五)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专家举荐制度。对于资历条件未满足要求的申报人员,经一位专家(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机电行业省级5A级行业协会举荐,并取得2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可通过单位申报。每名专家和每个协会每年最多可举荐2名申报人员,并对举荐行为负责。
三、机电制造、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原则
(一)参加评审的评委必须准确把握机电制造、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和条件,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分析评审对象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等情况;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科学评价评审对象在机电制造、信息技术工程技术领域的成就和贡献。
(二)在坚持机电制造、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前提下,应将技术创新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应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要始终注意评审对象的年龄结构,积极优化机电制造、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队伍结构。
(三)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
四、其他事项
(一)设立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机电制造、信息技术、能源工程、石化工程、材料工程、轻纺工程等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组建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成员由省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本专业的正高级专家组成。
(三)对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发文公布其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并颁发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附件:1.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2.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9日
附件1
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机电制造工程技术不断发展,加强机电制造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机电制造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促进机电制造工程技术职称评价制度的公正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机电制造行业特点和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电制造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分为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服务两个系列。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机电制造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机电制造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
(三)原取得非机电制造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机电制造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四)对突破机电制造行业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一位专家(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机电行业省级5A级行业协会举荐,并取得以下2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每个协会和每名专家最多可举荐2名申报人员):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10位)或二等奖(排名前5位),或省(部)级(含被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位)或二等奖(排名前2位),科技奖项分类见《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科技奖项分类表》;
(2)获得有较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3项以上(排名第1位),并转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3)制定国际标准1项以上(排名前5位),或主持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
(4)主持完成3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五)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具有机电技术和产品的设计开发或机电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能力。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与应用成果、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六)能够有效指导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培养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专业工作业绩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具备下列条件四项以上:
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省(部)级(含被授权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8位)或二等奖(排名前5位),或获得3项以上市(厅)级(含被授权推荐省政府科技奖的省级5A级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2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为主承担过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三)负责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工作(副主任以上)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以上);
(四)为主承担过2项以上企事业单位重大技术改造工作(1000万元以上项目),取得重大成果和经济效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立项、验收鉴定为准);
(五)获得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1位)或其他专利5项以上(排名第1位),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六)制定国际标准1项以上(排名前8位),或为主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地方标准2项以上;
(七)为主承担200万元以上行业技术改造、计量、标准、质检、科技信息等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成果和经济效益(以立项、验收鉴定材料为准);
(八)为主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1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新产品2项以上。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具备下列著作或论文条件一项以上:
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副主编以上);
在A类期刊(SCI、EI、ISR)发表论文1篇以上(排名前2位);
在B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在C类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二)~(六)条件的评审对象,均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为评审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或近5年所取得,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机电制造专业包括:机械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精密仪器及机械、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动力机械及工程、流体机械及工程、化工过程机械、固体力学、电机与电器、电工理论与新技术、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
机电制造相近专业包括:金属材料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工业工程等。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为主”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排名前3位完成人,或课题项目中各专业的第一完成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标准以标准前言中列明的起草人或标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五)“年”均为周年。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1. 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科技奖项分类表
1-2. 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学术期刊分类表
1-3. 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学术期刊类别一览表
1-4. 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协会或专家推荐表
附件1-1
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科技奖项分类表
奖项 序号 | 国家级科技奖 | 省、部级(国家级行业)或相当级别科技奖 | 市、地、厅级(省级行业)或相当级别科技奖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 | 地级市、厅级自然科学奖 |
2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省、部级技术发明奖 | 地级市、厅级技术发明奖 |
3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 地级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
4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 | 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 |
备注:1、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国家级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国家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文件以及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2、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省级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的文件以及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
附件1-2
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学术期刊分类表
A类 | SCI、EI、ISR收录期刊 |
B类 | 中文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入编期刊) 中文科技核心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
C类 | 其它正式刊物(国内外) 会议论文集(国家级学会、协会、国际会议) |
附件1-3
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学术期刊类别一览表
序号 | 学科(机电制造专业学术期刊) |
1 | 机械工程 |
2 | 电气工程 |
3 | 自动化技术 |
4 | 农业工程 |
5 | 工程与技术科学基础学科 |
6 | 材料科学 |
7 | 矿山工程技术 |
8 | 力学 |
9 | 金属学与金属工艺 |
10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11 | 交通运输 |
12 | 航空、航天科学技术 |
13 | 武器工业与军工技术 |
14 | 纺织科学技术 |
15 | 综合性科学技术 |
附件1-4
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协会或专家推荐表
被推荐人姓名 | 被推荐人工作单位 | ||
推荐人 姓名 | 推荐人 职称 | ||
推荐人 联系方式 | 推荐人 工作单位 | ||
推荐理由: 推荐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信息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数字经济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促进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信息技术行业特点和我省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软件技术、电子技术、信息安全和系统集成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一)软件技术
从事软件产品的设计、开发、实施、评测、维护和服务,以及集成电路设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电子技术
从事电子、计算机与通信等领域元器件、部件、整机的设计、开发、制造、测试、维护、工程实施和服务,以及电子制造和集成电路制造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安全
从事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软硬件产品的设计、开发、测试、维护人员;信息安全工程实施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系统集成
通过结构化技术,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数据源、子系统、管理和用户终端等集成到统一的系统的技术研发、运维和管理、工程实施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信息技术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
(三)原取得非信息技术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信息技术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资历条件,但在信息技术工作岗位表现突出、业绩显著,近5年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2项以上: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成果一等奖(主要技术完成人)、二等奖(排名前3位)(科技奖项分类见附件);
(2)获得有较显著成效(专利对应产品达到四级产品以上,或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或者对外许可使用并有正常许可费收入,下同)投产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1位)以上;
(3)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1项,或者行业标准2项(主导单位第一起草人)以上;
(4)在SCI或者EI以上期刊发表信息技术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
(5)担任国家级技术平台(信息技术类)副职及以上,或担任省级重点技术平台(信息技术类)正职;
(6)主持过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一级项目(项目分类见附件)和一级产品开发(产品分类见附件)合计2项以上;
(7)主持过2项以上国家级网络安保项目,并荣获省级一等功荣誉。
(五)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掌握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最新进展与应用成果,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对所从事的本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创见,充分了解本省经济相关领域对信息科技的需求,对信息科技成果在相关领域转化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在省内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
(三)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的制订,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四)具备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前景分析能力。
(五)具备指导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相关经历。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子任务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2项以上;
(二)主持过1项以上一级项目或2项以上二级项目;
(三)主持开发过1个以上一级产品或2个以上二级产品;
(四)具有担任5年以上大型以上企业(企业等级见附件)的技术副总及以上职务工作经历;
(五)担任省级以上技术平台副职及以上;
(六)主持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开发、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工作并取得突破性成果;
(七)主持或为主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行业规划的制定工作;
(八)主持或为主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级网络安保项目。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一)、(二)、(三)之一,或条件(四)至(十三)中的3条以上:
(一)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所有获奖人员);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国家级行业规划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规划2项以上;
(三)主持或者作为子任务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2项以上;
(四)获得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市(厅)级(省级行业)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者市(厅)级(省级行业)科技成果三等奖(排名前3);
(五)为主承担过国家级网络安保项目,荣获省级机关单位颁发的一等功以上荣誉;
(六)取得较显著成效投产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位)以上;
(七)取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排名第1位)以上;
(八)为主起草国际标准1项(主要起草人)以上,或者国家标准1项(主要起草人)以上,或者行业、地方标准2项(主导单位第一起草人)以上;
(九)为主起草有实际应用的省级以上团体标准3项以上(主要起草人);
(十)主持完成1项一级项目或2项二级项目,并取得成果;
(十一)主持完成1个一级产品或2个二级产品,并取得成果;
(十二)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以上,或在A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
(十三)在B类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在C类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2篇(排名前3)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二)~(六)条件的评审对象,均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为评审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或近5年所取得,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信息技术专业分软件技术、电子技术、信息安全和系统集成四个子专业,分别主要包含岗位如下:
软件技术:软件需求工程、软件设计、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系统分析、架构设计、算法设计、数据分析、软件项目管理,以及集成电路设计等。
电子技术:电子工程、电气工程、设备工程、硬件工程、结构工程、工艺工程、质量检测、通信工程、电子电气项目管理,以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和测试等。
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威胁情报 、舆情管控、代码审计、渗透测试、安全研究分析、安全项目管理,安全产品设计、开发、测试、维护,以及安全工程实施和服务等。
系统集成:系统架构设计、网络规划设计、系统实施、运行维护、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监理、仿真应用等。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取得成果”是指发表论文、取得专利、取得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登记等成果证明,以证书文件为准。
(四)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
(五)“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为主”是指项目排名前三位或项目中各专业的第一完成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六)标准中的“主导单位”为标准前言中的第一起草单位,如标准前言未列出起草单位的,应由标准管理部门或标准前言中的发布单位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修订标准”的证明,标准中的“主要起草人”为标准前言中或标准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中起草人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取前五位),如未列出起草人的,由标准“主导单位”根据标准制定实际参与程度提供本单位三位起草人名单。
(七)“专业学术刊物”是指取得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九)“年”均为周年。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1.浙江省信息技术企业等级分类表
2-2.浙江省信息技术项目等级分类表
2-3.浙江省信息技术产品、维护等级分类表
2-4.浙江省信息技术学术期刊分类表
2-5.浙江省信息技术科技奖项分类表
附件2-1
浙江省信息技术企业等级分类表
专业类别 企业等级 | 软件技术 | 电子技术 | 系统集成 | 信息安全 |
特大型企业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8亿元以上 |
大型企业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1-5亿元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10-50亿元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5-30亿元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2-8亿元 |
中型企业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1000万-1亿元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1-10亿元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5000万-5亿元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3000万-2亿元 |
小型企业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 |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 |
注:1、互联网服务企业规模等级参照系统集成类。
2、无论申请何种专业类别职称,申报人的企业等级按所在单位主要业务类别核定。但项目、产品和运维的等级按申报的专业(岗位)类别核定。
3、表内区间数值按包下不包上原则确定。如10-50亿元为含10亿元,
不含50亿元;50亿元以上为含50亿元;1亿元以下为不含1亿元。
附件2-2
浙江省信息技术项目等级分类表
专业 类别 等级 | 软件技术 | 电子技术 | 系统集成 | 信息安全 |
一级项目 | 国家级,或项目金额500万元以上,或项目立项书注明50人以上技术团队 | 国家级,或项目金额800万元以上,或项目立项书注明50人以上技术团队 | 国家级,或项目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项目立项书注明50人以上技术团队 | 国家级,或项目金额500万元以上,或项目立项书注明50人以上技术团队 |
二级项目 | 省部级,或项目金额300-5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30-50人技术团队 | 省部级,或项目金额500-8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30-50人技术团队 | 省部级,或项目金额800-10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30-50人技术团队 | 省部级,或项目金额300-5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30-50人技术团队 |
三级项目 | 地市级,或项目金额100-3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15-30人技术团队 | 地市级,或项目金额200-5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15-30人技术团队 | 地市级,或项目金额500-8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15-30人技术团队 | 地市级,或项目金额100-3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15-30人技术团队 |
四级项目 | 区县级,或项目金额30-1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10-15人技术团队 | 区县级,或项目金额60-2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10-15人技术团队 | 区县级,或项目金额150-5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10-15人技术团队 | 区县级,或项目金额30-100万元,或项目立项书注明10-15人技术团队 |
其他项目 | 其他项目 | 其他项目 | 其他项目 | 其他项目 |
附件2-3
浙江省信息技术产品、维护等级分类表
专业 类别 等级 | 软件技术 | 电子技术 | 系统集成 | 信息安全 |
一级产品、项目运维服务 | 估值10亿元以上或累计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或用户量1000万以上或收费用户量10万以上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 累计纯运维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或纯运维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
二级产品、项目运维服务 | 估值5-10亿元或累计销售收入5000万-1亿元或用户量500万-1000万或收费用户量5-10万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1亿元 | 累计纯运维服务收入500-1000万元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或纯运维服务收入500-1000万元 |
三级产品、项目运维服务 | 估值1-5亿元或累计销售收入1000-5000万元或用户量100-500万或收费用户量1-5万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1000-5000万元 | 累计纯运维服务收入100-500万元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或纯运维服务收入100-500万元 |
四级产品、项目运维服务 | 估值3000万-1亿元或累计销售收入300-1000万元或用户量30-100万或收费用户量3000-1万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300-1000万元 | 累计纯运维服务收入30-100万元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或运维服务收入30-100万元 |
其他产品、项目运维服务 | 其他产品、项目运维服务 | 其他产品、项目运维服务 | 其他产品、项目运维服务 | 其他产品、项目运维服务 |
附件2-4
浙江省信息技术学术期刊分类表
A类 | 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A、B类 SCI、EI收录期刊 一级期刊 |
B类 | 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C类 中文核心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
C类 | 其它正式刊物(国内外)、会议论文集(国家级学会、协会和其他国际会议) |
注:
1、国内一级及核心期刊分类,可参照《浙江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2016版》。
2、SCI和EI收录,可参照浙江大学图书馆发布期刊目录。
3、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
4、其他国际会议指不在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中的国际会议。
5、本期刊分类需根据学术技术发展情况动态更新,部分比较公认但未列入表中A、B类目录的,申请者在申报时提供期刊分类证明,再由评审专家现场确定。
附件2-5
浙江省信息技术科技奖项分类表
国家级科技奖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
省、部级(国家级行业)或相当级别科技奖 | 省级科技进步奖 军队(全军)科技进步奖 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 国家级新产品奖 中国发明专利金、银奖、优秀奖 |
市、地、厅级(省级行业)或相当级别 | 市级科技进步奖 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 |
注:1、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2、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