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方案》包括总体要求、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结果应用、评估要求、其他事项与附件等九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评估工作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及后续运行过程的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客观评估,促进创新中心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部分是评估对象,明确了评估工作分为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两类。验收评估对象是指创建时限不超过三年(发文认定之日起),已完成预期创建目标,相对成熟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成熟一家验收一家”原则鼓励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提前验收;运行评估对象是指通过验收评估进入运行期的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估满三年组织一次(通过验收评估的年份记作一年起算)。
第三部分是评估内容,明确了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各有侧重的评估内容。验收评估侧重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方案中创建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创新中心建设总体目标实现、核心定位、创新投入、协同化、运行机制等情况;运行评估侧重对验收合格后的创新中心在市场化运行过程中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内容包括创新中心的核心定位、创新投入、市场化、可持续发展、产业带动作用等情况。
第四部分是评估程序,明确了评估工作的主要负责单位为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主要执行单位为第三方机构,评估工作主要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初评阶段主要通过审阅考评材料(创新中心总结和运行情况表),结合评估指标体系,对创新中心的创建和运行情况进行初步评议;现场考察阶段主要通过对评估对象开展实地考察,进一步真实、客观地了解评估对象的创建和运行情况;综合评议阶段主要通过组织行业、管理专家,结合初评和现场考察的实际情况,提出评议意见,最后整理形成评估报告。
第五部分是评估结果,明确了评估工作最后形成的评估结果。验收评估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等次,主要是针对创建期内的创新中心是否达到创建目标和是否进入后续评估期的确认;运行评估结果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主要是针对进入评估期的创新中心运行情况优良程度的确认。同时明确了4条不符合创建要求和严重违规情况的情况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部分是结果应用,明确了对不同评估结果采取的不同措施。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对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的,给予申报科研项目、首台(套)等创新成果的支持,并对符合国家重点创建领域要求的,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创新中心。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于次年重新评估,如仍不合格,则取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资格或撤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并对创建期内未按规定使用的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给予追回,无法从依托单位追回的,从牵头单位追回。
第七部分是评估要求,明确了创新中心、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地方经信部门、第三方机构在整个评估过程的责任和要求,力求评估过程公正、透明,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第八部分是其他事项,明确了创新中心评估工作的时间节点。同时,鉴于创新中心的建设、评估工作的探索性,要求评估指标体系可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确保评估工作的导向作用。
第九部分是附件,明确了创新中心评估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样式,包括评估工作总结提纲、评估运行情况表、评估指标体系的具体细节。
政策解读机关:本《评估方案》由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