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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04 14:26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浙经信技术〔2020〕92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高水平推进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和《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经商省财政厅,特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8月4日


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打好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攻坚战,加快健全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有效推进,切实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应用力度,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新增量,根据工信部《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精神和《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工作总体部署,综合考虑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发挥评估的导向作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进,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持续健康发展。评估指标体系设置总体遵循导向性、客观性、实用性和动态性原则。

二、评估对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分为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两类。验收评估对象是指创建时限不超过三年(发文认定之日起),已完成预期创建目标,相对成熟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成熟一家验收一家”原则鼓励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提前验收;运行评估对象是指通过验收评估进入运行期的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估满三年组织一次(通过验收评估的年份记作一年起算)。

三、评估内容

(一)验收评估内容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目标实现程度、核心定位、创新投入、协同化、运行机制等情况。

总体目标实现程度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见创建名单公布文件)完成情况。

核心定位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立项的技术是否属前沿、共性技术、攻关成效及承担重大项目情况。

创新投入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研发投入、行业领军人才引进、研发团队培养等情况。

协同化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联盟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整合、重点创新平台涵盖面,以及研发仪器设备共享等情况。

运行机制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战略规划、市场化运营机制、股东优化、组织架构等情况。

(二)运行评估内容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核心定位、创新投入、市场化、可持续发展、产业带动作用等情况。

核心定位是指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立项的技术是否属前沿、共性技术、攻关成效及承担重大项目情况等进行评估。

创新投入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研发(含设备)投入、行业领军人才引进、研发团队培养、创新资源整合共享等情况。

市场化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股东优化、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参与,以及组织架构、市场化体制机制等情况。

可持续发展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服务,以及经营情况、规划目标等情况。

产业带动是指通过前沿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国产替代)、企业孵化、联盟成效等情况。

(三)有关评估指标及标准详见附件2。评估指标体系可根据实际在年度评估时进行适当调整优化。

四、评估程序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评估由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组成。

(一)初评。评估对象按要求报送评估材料(详见附件),经设区市经信部门或县(市)级政府核查通过后,上报省经信厅。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审阅评估材料,开展初步评议。

(二)现场考察。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对象开展现场考察,实地考察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综合评议。第三方机构根据初步评议和现场考察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议意见,经汇总整理后,形成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果

评估报告需明确评估结果。验收评估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等次;运行评估结果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经公示后予以公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直接视为不合格:

(一)创建期满未完成公司注册的,或已注册公司但未进行有效整合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评估材料,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性质较严重的;

(三)存在环境、安全、知识产权、税务、信用等方面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财政扶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性质严重的。

六、结果应用

(一)对评估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评估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对验收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可于次年按本实施方案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经评估仍不合格,取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资格;对创建期间已拨付的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如未按规定用于平台建设、研发设备购置、项目开发孵化、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育等方面的,相应追回专项资金,无法从依托单位追回的,从牵头单位追回。

(三)对运行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可于次年按本实施方案规定重新申请评估,经评估仍不合格,撤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

(四)对运行评估结果优秀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适当奖励。

(五)支持评估合格及以上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积极申报国家、省级相关科研项目;对其完成的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首台(套)、优秀工业新产品、省科技成果奖等;符合国家重点创建领域要求的,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七、评估要求

(一)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是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指导支持,督促落实各项建设目标,对制造业创新中心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共同责任。

(二)制造业创新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设区市经信部门或县(市)政府要对制造业创新中心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及时上报省经信厅。

(四)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程序和要求开展独立性评估,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八、其他事项

(一)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评估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验收、运行评估指标体系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纳入年度评估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需在评估年的次年3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及运行情况表(见附件1)、自评表(见附件2)等材料报送至省经信厅。

(三)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过程中,如有依托单位及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需经所在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实施。


附件:1.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工作总结提纲.doc

              2.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指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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