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无管[2018]84号
各市无线电管理局、省无线电监测站: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我委印发的《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经信法规〔2015〕404号)中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裁量内容同时废止。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标准 | ||||||
1 |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十九条第二款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在有效期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的 | 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内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 | ||||
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上1年以内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的
| 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内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上1年以内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未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1年以上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的 | 占用除卫星通信、公众通信、安全通信以外业务频段的 | 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范围涉及四个地(市)以上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占用广播电视、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卫星等业务频段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占用航空、水上、铁路、无线电导航业务或安全通信与遇险系统频率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在有效期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未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的 | 占用除卫星通信、公众通信、安全通信以外业务频段 | 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范围涉及四个地(市)以上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占用广播电视、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卫星等频段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占用航空、水上、铁路、无线电导航业务或安全通信与遇险系统频率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因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同样行为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引发犯罪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引发有害干扰,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重大活动正常开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
3 |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第三十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 擅自变更接收频率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变更无线电台(站)的台址、更换无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增大发射功率、增加天线高度或增益等技术参数,符合其中一项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变更无线电台(站)的台址、更换无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增大发射功率、增加天线高度或增益等技术参数,符合其中二项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变更无线电台(站)的台址、更换无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增大发射功率、增加天线高度或增益等技术参数,符合其中三项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合法用户的正常通信权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 3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合法用户的正常通信权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 5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合法用户的正常通信权益,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 | 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产生其他轻微不利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一般业务的合法用户正常通信权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 3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涉及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业务的合法用户正常通信权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涉及公共安全管理部门的合法用户正常通信权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 | 尚未影响电台识别工作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影响电台识别工作或者产生其他轻微不利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一般业务的合法用户正常通信权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 3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涉及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业务的合法用户正常通信权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涉及公共安全管理部门的合法用户正常通信权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及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六十条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六十四条 国家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其产生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消除有害干扰。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并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不处罚)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干扰陆地移动、业余等业务的 | 影响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影响范围涉及四个地(市)以上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干扰固定业务的 | 影响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影响范围涉及四个地(市)以上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8 万元以上 9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干扰无线电定位业务的 | 影响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影响范围涉及四个地(市)以上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10 万元以上 1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干扰广播、公众移动通信业务的 | 影响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影响范围涉及四个地(市)以上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14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干扰卫星、安全业务的 | 影响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16 万元以上 1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影响范围涉及四个地(市)以上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18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 | 对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 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间(累计)10 分钟以下,或者对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间(累计)3 分钟以下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 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间 (累计) 在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下,或者对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间(累计)在 3 分钟以上30 分钟以下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间(累计)30 分钟以上的;对航天器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及电波监测,或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及电波监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及电波监测;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 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不处罚)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单台设备功率20瓦以上,所有设备功率总和100瓦以下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单台设备功率20瓦以上,所有设备功率总和100瓦以上1000瓦以下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5 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单台设备功率20瓦以上,所有设备功率总和1000瓦以上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及电波监测,参数测试个数或监测内容条目数量(累计)10 条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电波参数资料中的信号数10条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及电波监测,参数测试个数或监测内容条目数量(累计)10 条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6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电波参数资料中的信号数 10 条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影响重大活动的正常开展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及电波监测,将测试以及监测到的数据对外发布或携带出境, 造成国家安全隐患的 | |||||||||||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提供的电波参数资料被发布于公众媒体,造成国家安全隐患的 |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及电波监测,利用测试以及监测到的数据,干扰、妨碍我国无线电边境协调、卫星轨位协调等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损害我国的电磁频谱利益的 | |||||||||||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提供的电波参数资料被利用于干扰、妨碍我国无线电边境协调、卫星轨位协调等无线电管理工作展,损害了我国的电磁频谱利益的 | |||||||||||
6 |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进行型号核准的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额定功率(单部设备如有多个额定功率,取最大值)累加值在500瓦以下的 | 处 5 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额定功率(单部设备如有多个额定功率,取最大值)累加值在500瓦以上1000瓦以下的 |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额定功率(单部设备如有多个额定功率,取最大值)累加值在1000瓦以上2000瓦以下的 |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额定功率(单部设备如有多个额定功率,取最大值)累加值在2000瓦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额定功率(单部设备如有多个额定功率,取最大值)累加值在500瓦以下的 | 没收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额定功率(单部设备如有多个额定功率,取最大值)累加值在500瓦以上1000瓦以下的 | 没收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额定功率(单部设备如有多个额定功率,取最大值)累加值在1000瓦以上2000瓦以下的 | 没收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 50万元以上 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额定功率(单部设备如有多个额定功率,取最大值)累加值在2000瓦以上的 | 没收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 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本条例规定标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不处罚)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额定功率(单部设备如有多个额定功率,取最大值)累加值在500瓦以下的 | 处 1 万元以上 1 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额定功率(单部设备如有多个额定功率,取最大值)累加值在500瓦以上1000瓦以下的 | 处 1 万5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额定功率(单部设备如有多个额定功率,取最大值)累加值在1000瓦以上2000瓦以下的 | 处 2 万元以上 2 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额定功率(单部设备如有多个额定功率,取最大值)累加值在2000瓦以上的 | 处 2 万5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不足2万元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 | |||||
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2万元以上 1 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5%并处罚款 | ||||||||||
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7%并处罚款 | ||||||||||
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30 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9%并处罚款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不足 10 万元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10%并处罚款 | |||||||||
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20%并处罚款 | ||||||||||
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30 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30%并处罚款 | ||||||||||
9 |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标注的技术指标。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不处罚)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改变一项核定技术指标的 |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改变两项以上核定技术指标的 | 处 2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注:1. 违法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但触犯了两个条款,在执行中应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
2. 罚款“步径”为1000元及其倍数。
3. 本表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