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的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新《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一项重要的配套宣贯措施,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一是为了严格执行法定要求。《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第五条规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是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新《条例》创设了大量新的行政处罚条款,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额度,制定裁量标准有利于确保公正、合理适用新《条例》规定,达到不同地区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大致相同的案情适用大致相同的行政处罚的目的,避免产生廉政风险和行政争议。三是为了将新《条例》的有关内容更好地执行到位。通过梳理、细化新《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总结在适用中产生疑问较多的问题,明确法规条款的涵义和适用条件,使新《条例》的有关内容更加明确,更具操作性。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新《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中,一些条款是从违法行为角度描述的,一些条款是从结果角度描述的,如第70条是从违法行为角度描述的,第73条是从违法结果角度描述的,实践中某违法行为既属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同时也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在这种情形下,违法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触犯了两个条款,在执行中应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
(二)新《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中,一些条款没有规定罚款数额下限,如第70条中“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2条中“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理论上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1元或者更少,但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确定罚款下限为1000元,同时罚款“步径”为1000元及其倍数。
(三)在适用该裁量基准时,应首先考虑《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确保违法行为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适应。
(四)在适用该裁量基准时,应考虑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8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衔接,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施行时间和适用范围说明
本办法公布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本省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在适用新《条例》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