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建冶煤〔2018〕230号
各市经信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控制部分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的转型升级,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鉴于我省已退出电解铝行业,不再另行制定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操作细则,产能置换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执行。
附件:1.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2.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1
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精神,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制定和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在开工或续建前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项目的产能置换,可实行等量置换,除此之外的钢铁项目产能置换实施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不低于1.25:1的减量置换。
第四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可以通过交易、拍卖、兼并重组、股权合作等合法合规方式转让。产能转让应符合向优势企业及沿海、临港、废钢资源丰富、靠近市场、环境承载力强的优势区域集中的原则。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省、市、县规划布局,体现钢铁产业升级方向,满足环境容量、能耗控制要求。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不承接域外转让产能。
第二章 置换产能的范围及换算
第五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或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六条 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见附1-1)进行换算。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
第三章 置换产能的转让
第七条 置换产能的转让应符合市场化原则,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中应载明出让一方承诺出让产能真实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无重复使用,出让产能涉及设备的拆除时限等条文。
第八条 鼓励产能出让企业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省内现有钢铁企业开展产能合作。优先支持钢铁企业间以实现兼并重组为目的的产能转让。
第四章 置换方案的内容和确认
第九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制定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情况,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址、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置换比例等。
(二)退出产能所在地址、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等。
(三)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省内跨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市经信部门的出让公告。出让公告格式参见附1-2。
第十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各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申请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能转让协议、退出与建设产能的合法合规性相关证明材料,退出产能无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无重复使用、按期拆除的承诺等)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
置换产能双方为同一市的,由所在市经信部门对出让产能、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见附1-3),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委。
涉及跨市置换产能的,产能出让方所在市经信部门要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市经信部门网站公布出让公告;产能受让方所在市经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见附1-3),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委。
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的,本省单位为出让方的,由出让产能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核实意见,出让产能相关情况报请省经信委公告。本省单位为受让方的,市经信部门在上报置换方案时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告(见附1-4),并出具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产能置换方案已经省经信委确认,但建设项目未实施的,经市经信部门核实,可报请撤销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省经信委复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后,产能指标可继续转让。项目建设内容和置换退出设备等发生实质性变更的置换方案应按程序重新确认。
第五章 置换方案的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前用于置换产能的退出一方须拆除冶炼及相关主体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市经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用于置换的产能纳入相应年度淘汰任务计划,监督相关单位落实淘汰任务,对退出设备拆除前、中、后实施影像留档,确保退出设备按期拆除到位,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四条 市经信部门应当实时跟踪产能置换方案实施情况,主动落实监管责任。在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前须对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最终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核实建成冶炼主体设备的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并报省经信委。
第十五条 对不执行产能置换的建设项目,各市经信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通报其不守诚信行为,推动实施联合惩戒。
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监督。
省经信委组织抽查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附1-1:
产能换算表
一、炼铁
(一)高炉炼铁
表1 高炉产能换算
序号 | 有效容积(立方米) | 产能(万吨/年) |
1 | 420 | 50 |
2 | 450 | 55 |
3 | 480 | 57 |
4 | 530 | 62 |
5 | 550 | 65 |
6 | 580 | 68 |
7 | 600 | 70 |
8 | 630 | 73 |
9 | 750 | 80 |
10 | 850 | 90 |
11 | 1000 | 100 |
12 | 1080 | 104 |
13 | 1200 | 113 |
14 | 1250 | 115 |
15 | 1280 | 118 |
16 | 1350 | 122 |
17 | 1500 | 133 |
18 | 1580 | 137 |
19 | 1780 | 152 |
20 | 2000 | 170 |
21 | 2200 | 187 |
22 | 2500 | 213 |
23 | 2580 | 215 |
24 | 2650 | 221 |
25 | 2750 | 229 |
26 | 2800 | 234 |
27 | 2850 | 238 |
28 | 3200 | 267 |
29 | 3800 | 304 |
30 | 4000 | 320 |
31 | 4350 | 347 |
32 | 4747 | 379 |
33 | 5100 | 405 |
34 | 5500 | 439 |
35 | 5800 | 463 |
备注:高炉有效容积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计算其产能。
(二)非高炉炼铁
表2 非高炉炼铁设备产能换算
序号 | 工艺及型号 | 产能(万吨/年) |
一 | 熔融还原 | |
1 | COREX1000,C2000,C3000 | 30,80,150 |
2 | FINEX示范厂,FINEX3000 | 60,150 |
3 | Hismelt示范厂 | 80 |
二 | 直接还原 | |
1 | 竖炉 | 产能根据设备具体型号换算 |
2 | 回转窑 | |
3 | 转底炉 |
二、炼钢
(一)转炉
表3 转炉产能换算
序号 | 公称容量(吨) | 产能(万吨/年) |
1 | 35 | 55 |
2 | 40 | 60 |
3 | 50 | 76 |
4 | 60 | 85 |
5 | 70 | 95 |
6 | 80 | 100 |
7 | 90 | 105 |
8 | 100 | 115 |
9 | 120 | 135 |
10 | 150 | 160 |
11 | 180 | 190 |
12 | 200 | 200 |
13 | 210 | 210 |
14 | 250 | 240 |
15 | 260 | 250 |
16 | 300 | 300 |
备注:转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换算其产能。
作为不锈钢冶炼主体设备的AOD炉,按上表标准的60%换算其产能。
(二)电炉
表4 电炉产能换算
序号 | 公称容量(吨) | 产能(万吨/年) |
1 | 40 | 26 |
2 | 50 | 36 |
3 | 60 | 46 |
4 | 70 | 50 |
5 | 80 | 65 |
6 | 100 | 75 |
7 | 120 | 90 |
8 | 140 | 110 |
9 | 150 | 120 |
10 | 160 | 130 |
11 | 220 | 180 |
备注:电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换算其产能。
附1-2
***企业产能出让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要求,现将***企业产能出让情况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出让产能企业情况 | |||||||
省(区、市)、市 | 企业名称 | 地址 | 冶炼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 出让产能换算数 | 拆除到位时间 | ||
受让产能企业情况 | |||||||
序号 | 省(区、市)、市 | 企业名称 | 地址 | 建设项目名称 | 受让产能换算数 | ||
1 | |||||||
2 | |||||||
… | |||||||
合计 |
附1-3
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意见表
退出产能情况 | |||||
项目1 | 企业情况 | 地址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退出产能情况 |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换算产能(万吨/年) | 拆除到位时间 | ||
项目2 | 企业情况 | 地址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退出产能情况 |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换算产能(万吨/年) | 拆除到位时间 | ||
… | |||||
建设项目情况(□新、改、扩建 □在建) | |||||
建设地址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建设项目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换算产能(万吨/年) | ||||
产能出让地市经信部门核实确认意见 | 已核实出让产能相关材料完整、真实、有效。退出产能属于本市范围的产能没有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产能指标没有重复使用,确保置换产能位于本市的产能相关设备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到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确认意见 | 已核实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完整、真实、有效。置换方案中退出产能属于本市范围的产能没有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产能指标没有重复使用,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确保置换产能位于本市的产能相关设备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到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注:产能置换双方属同一市的,仅需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确认意见
附1-4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要求,现将***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建设项目情况 | |||||||
企业名称 | 建设地点 | 冶炼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 换算产能 (万吨/年) | 拟开工时间 | 拟投产时间 | 置换比例 | |
退出项目情况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冶炼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 换算产能 | 启动拆除时间 | 拆除到位时间 | 备注 |
1 | |||||||
2 | |||||||
… | |||||||
合计 |
备注:1.退出设备的部分产能用于本项目,备注该设备换算产能数、剩余产
能数及明确用途。
2.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的退出设备,备注对应产能出让公告
网址。
3.企业内退出转炉等量置换建设电炉的项目,须说明与转炉配套的烧
结、焦炉、高炉等设备与转炉同时拆除。
附件2
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压减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过剩产能,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推动技术进步,加快联合重组,优化结构布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精神,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制定和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实施减量置换,其中建设水泥熟料项目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的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平板玻璃建设项目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前款中不需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建设项目可不实行减量置换。
第四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可以通过交易、拍卖、兼并重组、股权合作等合法合规方式转让。产能转让应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原则。置换项目应符合我省产业布局、资源分布、物流条件、环境容量、能耗控制等要求,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应同步实施协同处置。鼓励水泥熟料转让产能向省里确定的重点建设区转移,保留建设区及减量整治区或产能退出区内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域内产能。
第二章 置换产能的确定
第五条 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应当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上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1.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
2.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
3.无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第六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2-1、附2-2推算确定。采用优化工艺和设备的产能若和依据推算表推算结果有出入,须由建设项目备案经信部门组织设备生产厂家、设计院、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论和参与论证专家名单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经信委公告。经公告的论证结论其它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置换产能的转让
第七条 置换产能的转让应符合市场化原则,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中应载明出让一方承诺出让产能真实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无重复使用,出让产能关停和设备的拆除时限的条文。
第八条 跨市置换产能,需转出地和转入地经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并公告。其中跨省的转让需两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并公告。
第四章 置换方案内容和确认
第九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和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二)用于置换的产能所属企业的名称,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设计产能,主体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关停和拆除退出的时间,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水泥熟料企业提供)等材料。
(三)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省内跨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市经信部门的出让公告(见附2-3)。
第十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各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申请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能转让协议,退出产能无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无重复使用、按期关停拆除退出的承诺书等)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
置换产能双方为同一市的,由所在市经信部门对出让产能、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见附2-4),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委。
涉及跨市置换产能的,产能出让方所在市经信部门要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市经信部门网站公布出让公告;产能受让方所在市经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委。
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本省单位为出让方的,由出让产能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核实意见,报请省经信委出让产能公告。本省单位为受让方的,市经信部门在上报置换方案时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产能置换方案及跨省产能出让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告,并出具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产能置换方案已经省经信委确认,但建设项目未实施的,经市经信部门核实,可报请撤销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省经信委复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后,产能指标可继续转让。
第五章 置换方案的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前用于置换产能的退出一方须关停产能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并在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一年内拆除退出。各市经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纳入年度淘汰任务计划,负责监督相关单位主体设备(生产线)按期拆除退出,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经信委。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检查结果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并报省经信委。
对不执行产能置换的建设项目,各市经信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通报其不守诚信行为,推动实施联合惩戒。
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监督。
省经信委组织抽查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附2-1
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
核心工艺设备 | 水泥回转窑外径 | 水泥熟料产能(吨/天) |
新型干法 回转窑 | Φ=2.8米 | 500 |
Φ=3.0米 | 800 | |
Φ=3.2米 | 1000 | |
Φ=3.5米 | 1500 | |
Φ=4.0米 | 2500 | |
Φ=4.3米 | 3000 | |
Φ=4.6米 | 4000 | |
Φ=4.8米 | 5000 | |
Φ=5.2米 | 6000 | |
Φ=5.6米 | 8000 | |
Φ=6.4米 | 10000 |
备注:1、对于变径窑,按其最粗窑径核定产能。
2、窑径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推算其产能。
附2-2
平板玻璃熔窑产能换算
工艺类别 | 熔化量 (吨/天) | 平板玻璃产能 (万重量箱/年) |
压延 | 140 | 80 |
150 | 85 | |
200 | 100 | |
浮法 | 300 | 180 |
400 | 240 | |
450 | 270 | |
500 | 300 | |
600 | 360 | |
800 | 480 | |
1000 | 600 |
备注:日熔化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推算其产能。
附2-3
***企业产能出让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要求,现将***企业产能出让情况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出让产能企业情况 | |||||||||||
省(区、市)、市 | 企业名称 | 地址 | 出让产能主体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 出让产能 或(万重量箱/年) | 关停时间 | 拆除退出时间 | |||||
受让产能企业情况 | |||||||||||
序号 | 省(区、市)、市 | 企业名称 | 地址 | 建设项目名称 | 受让产能 | ||||||
1 | |||||||||||
2 | |||||||||||
… | |||||||||||
合计 |
注:水泥回转窑设备应标明外径(米)、平板玻璃熔窑应标明工艺(压延/浮法)。
附2-4
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意见表
退出产能情况 | |||||||
项目1 | 企业情况 | 省(市、区)、市 | 地址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退出产能情况 |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置换产能 | 关停时间 | 拆除时间 | |||
项目2 | 企业情况 | 省(市、区)、市 | 地址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退出产能情况 |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置换产能 | 关停时间 | 拆除退出时间 | |||
… | |||||||
建设项目情况(□新、改、扩建 □在建) | |||||||
建设地址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建设项目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置换产能(吨/日)或(万重量箱/年) | ||||||
产能出让地市经信部门核实确认意见 | 已核实出让产能相关材料完整、真实、有效。退出产能属于本市范围的产能没有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产能指标没有重复使用,我委确保置换产能中位于本市的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在规定时间内关停和拆除退出。 负责人(签字) (市经信部门盖章) *年*月*日 | ||||||
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确认意见 | 已核实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完整、真实、有效。置换方案中退出产能属于本市范围的产能没有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产能指标没有重复使用,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我委确保置换产能中位于本市的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在规定时间内关停和拆除退出。 负责人(签字) (市经信部门盖章) *年*月*日 |
注:1、水泥熟料产能单位为“吨/日”、平板玻璃产能单位为“万重量箱/年”
2、产能置换双方属同一市的,仅需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确认意见
附2-5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要求,现将***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退出产能情况 | |||||||
序号 | 省(市、区)、市 | 企业名称 |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产能(吨/日)或(万重量箱/年) | 拟关停时间 | 拟拆除退出时间 | |
1 | |||||||
2 | |||||||
…… | |||||||
建设项目情况(□新、改、扩建 □在建) | |||||||
建设地址 | 企业名称 |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产能置换产能(吨/日)或(万重量箱/年) | (拟)投产时间 | 备注 | ||
备注:1.退出设备的部分产能用于本项目,备注该设备产能数、剩余产能数及明确用途。
2.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的退出设备,备注对应产能出让公告网址。
3.水泥企业应附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2018年10月22
抄送: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