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分为《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钢铁操作细则六章17条,水泥玻璃实施细则六章16条。
钢铁实施细则:第一章,明确控制新增产能,新增产能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置换比例为1.25:1。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项目的产能置换,可实行等量置换。产能置换项目必须符合规划,以及环境要求。
第二章、第三章提出用于置换产能必须合法合规等条件以及产能核定方式。
第四章,明确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情况,跨省、跨市以及同一市置换方案确认程序。
第五章,明确各级经信部门作为方案落实的主体,组织监督置换方案落实,明确对违规单位的处理方式。
水泥平板玻璃细则:第一章,明确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实施减量置换,其中建设水泥熟料项目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的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平板玻璃建设项目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建设项目落地必须符合我省产业布局、资源分布、物流条件、环境容量、能耗控制等要求。
第二章,置换产能确定按照规定换算表计算,明令淘汰、无生产许可证等产能不能用于置换。
第三章,第四章,明确产能置换,以及置换方案内容、确认程序以及各级经信部门的职责。
第五章,明确各级经信部门作为方案落实的主体,组织监督置换方案落实,明确对违规单位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