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5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两项审批。2016年1月18日省编委办浙编办字〔2016〕64号明确将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行政确认权力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
2016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工信部办公厅也以工信厅信软函〔2016〕315号文要求各省制定相关政策,做好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工作。
2016年5月24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协商一致,印发《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9号),部署落实相关工作。
基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战略地位,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产业政策的实施,对推动我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活跃、向其他领域的辐射渗透日益显著,已成为国民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去年以来,简政放权步伐加快,企业享受产业优惠政策的步骤及方法有调整,对此申请退税的软件企业呼声很高。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尽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经过几个月的酝酿及征询相关部门、企业意见,制定发布《浙江省软件企业核查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落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
(二)规范软件企业核查和软件产品标准符合性核定工作。
(三)扎实软件行业基础管理工作。按照《浙江省软件企业核查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落实软件企业统计义务,指导行业发展。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总则、软件企业核查、软件产品核定、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二十一条,明确了软件企业核查和软件产品核定的条件、要求、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及各级经信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的软件企业核查和软件产品核定。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核查及软件产品核定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核查的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软件企业初核等相关工作。
(二)软件企业核查内容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软件企业核查程序
1、企业在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www.zjiip.org.cn)提交核查材料。
2、各市、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软件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进行初核,提出初核意见。
3、省经信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核实检查,核查结果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省税务部门。
(四)软件企业核查时间
省经信委对省税务部门提供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名单分别在每年5月20日和8月20日前完成核查。
(五)软件产品核定内容
1、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3、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含产品类别界定)。
(六)软件产品核定程序
企业在网上提交产品核定材料,省经信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软件产品核定,核定的软件产品名单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上公告。
(七)软件产品核定时效
软件产品核定长期有效。软件产品名称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须重新办理软件产品核定。
(八)监督管理
1、省经信委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核查工作机制,定期与相关部门交换信息,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对各市、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的软件企业核查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企业对双核工作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经信委提出复查申请。
2、软件企业有违法或提供虚假核查材料骗取核查结果的,省经信委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及时通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参与双软双核的工作人员及第三方机构违反相关工作程序和原则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管理办法》起到的作用
(一)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软件产品享受产品增值税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四)软件企业已过减免优惠期,可自愿提交核查申请,通过核查的企业,可出具相应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