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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2 00:00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政法处 浏览次数:

浙经信法规〔2010〕286号


委机关有关处室,省经信领域各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社会团体管理,规范社团运行,保障社团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社团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促进块状经济整体提升、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领域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经信社团”)的管理,规范社团运行,保障社团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社团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促进块状经济整体提升、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省经信社团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经信社团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协会、学会、基金会、联合会等。

第四条 省经信社团要围绕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的中心工作以及行业发展的重点,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和支撑作用,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和行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经信委法规处负责省经信社团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推动社团规范发展。负责社团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社团年检、换届的审查;负责社团人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负责管理、指导、监督社团公开出版物(含内部刊物)的有关工作;协助社团管理部门查处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团的违法行为。

各有关业务处室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相关业务领域内省经信社团开展业务活动,积极创造条件扶持省经信社团加快发展,委托社团承担行业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三章  社团成立、变更、注销和登记

第六条 成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社团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按照国家及浙江省产业发展导向,鼓励成立通信与网络设备、装备制造业、物联网、生物与新医药、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新能源、新材料、软件服务等新兴产业以及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产业转型升级要求迫切的传统产业等领域的新社团。

(三)筹建成立的基本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社团的业务范围属省经信委的职能范围之内,且不可与已登记的省经信社团相同或相似;2、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行业的覆盖面要求达到全行业企业数的20%或销售收入的50%以上;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为专职;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会长应选择熟悉行业情况,热心社团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和凝聚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企业家或有长期从事行业管理工作经验的相关人员和专家担任。秘书长应选择组织协调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专职人员担任。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团中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应报经省经信委审批。

(五)办公地址的要求。为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社团办公地址应与会员企业办公地址分开,原则上设在杭州。办公地址确需设在产业集聚地的,也应在杭州设立代表机构或联络机构。

第七条 需提交材料

(一)筹备成立申请报告。由发起单位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内容包括:1、行业发展现状。行业发展规模、企业分布数量、产品技术特征和主要龙头企业以及在全国同行业中所处地位等情况;2、必要性分析。申请成立社团的目的和意义;3、可行性分析。发起单位筹备成立社团具备的优势条件,如技术力量、龙头带动等;4、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社团成立后主要开展的工作内容、业务范围以及三年内社团工作要达到的主要目标;5、附件。发起单位名单、已联系的会员单位名单及拟任社团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下同)的个人简历。

(二)社团章程草案。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社团名称、办公场所、宗旨、业务范围、会员资格、入会退会手续、会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及职权、负责人产生办法、任期及职权范围、会费数量及交纳办法、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章程修改和终止程序以及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查程序

(一)申报材料受理。省经信委法规处对发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当即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完整、不齐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省经信委法规处对成立社团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有关业务处室书面征求意见,相关业务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法规处。

(三)出具审查意见。省经信委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发起单位。出具同意筹建的批复意见时,应明确业务指导处室。

第九条 经信社团成立。经省经信委审查同意后,3个月内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省民政厅申请筹备。

经省民政厅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民主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经省经信委审查同意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社团登记在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30日之内向省经信委备案。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社团应当提交拟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拟任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资料,经省经信委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事项的变更

社团名称、社团章程、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变更时,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经省经信委审查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手续。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期内财务审计报告。

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经省经信委审查后到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注销登记

社团办理注销登记应在省经信委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经省经信委审查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社团撤销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经省经信委审查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社团连续两年未开展实质性业务工作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换届工作。社团应按照章程的届期规定如期进行换届。换届前,社团应召开理事会,讨论章程变更等事项,民主产生新一届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会后,向省经信委提交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理事会会议纪要、新一届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及个人简历、章程变更说明、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由省经信委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同意换届后,社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定换届各有关事项,会后向省经信委提交换届报告及相关材料,经省经信委审核备案后,社团到省民政厅办理换届备案登记。

社团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信委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应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十四条 负责人管理。社团理事会讨论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报请省经信委审查同意后,由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新的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

在职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含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年度检查。社团年检前需将年审材料报省经信委,经省经信委初审后,到省民政厅年检。

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应公布社团换届和年检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建工作。社团应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凡专职及驻会工作人员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社团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社团须合法取得活动经费和收入。未经批准,社团不得接受任何实体(公司)的挂靠。

社团应对各分支(代表)机构和内设部门的财务进行严格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省经信委报告。重大事项包括: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社团工作的重要批示;在行业内举办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会议、活动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

每年年底前,社团向省经信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须包括所有分支(代表)机构当年业务开展情况,下一年度工作安排以及分支(代表)机构增撤计划等。

第十九条 社团开展活动,拟冠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等情况的,应在活动前报请省经信委批准;不得冠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处”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 社团开展业务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未经授权不得冠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字样。

第二十一条 社团应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对外联络和开展活动时,名称应当使用注册登记的全称,业务活动要符合社团章程的规定,财务、资产应当纳入社团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应当加强对所办公开出版物及内部刊物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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