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废止】《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03 11:46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清理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结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市监反垄断〔2020〕3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要求

坚持“废立并举”,切实解决好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问题,特别是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问题。

四、清理原则

(一)存在下列情形应当明令废止

1.主要内容(包括体制、手段、方式等)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

2.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的;

3.已被上位法取消的;

4.主要内容超越本机关权限的;

5.自行设定的许可事项;

6.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三)存在下列情形应当修改

1.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2.规定的监督管理事项有变化的;

3.对同一管理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4.涉及的事项管理权已下放的。

五、清理结果

继续有效44件,废除21件,暂时保留2件。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