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销售依法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自设备销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销售者和购买者的姓名或者名称、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等信息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了销售备案的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明确了销售备案的办理时限和要求。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自销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理销售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法实施的监管。
(三)明确了销售备案的具体内容。办法第四条规定:销售备案信息,包括销售者、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型号核准代码、设备型号,以及销售数量、销售时间、购买者、联系人(手机号码)等,所有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
(四)明确了销售备案的办理平台。办法第五条规定:销售备案由销售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五)明确了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责。办法第七条规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推进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及对相关工作的监管。各市无线电派出机构负责在辖区内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本办法所称销售是指以批发、零售,包括以租代售等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四、适用范围和期限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落实备案及其相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公布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