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无管〔2020〕52号
各市无线电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26日
浙江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落实备案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本办法所称销售是指以批发、零售,包括以租代售等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第三条 销售者应当自销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理销售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法实施的监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签订合同的,销售时间为双方合同签字(盖章)时间;不签订合同的,销售时间为开具发票时间;不签订合同也不开具发票的,销售时间为发货时间。
第四条 销售备案信息,包括销售者、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型号核准代码、设备型号,以及销售数量、销售时间、购买者、联系人(手机号码)等,所有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
销售者是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商,以及有对外销售情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企业,包括在实体经营场所销售、在网络平台销售,或以招投标、拍卖等其他方式销售的。
购买者是指实际购买或承租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个人,购买者信息以发票内容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销售公众移动通信终端、额定功率(e.r.p)小于500mW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时,购买者、联系人等相关信息暂不作要求。
第五条 销售备案由销售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第六条 完成备案的销售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备信息等有关情况通过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七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及对相关工作的监管。各市无线电派出机构负责在辖区内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市无线电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检查力度,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销售备案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予以处罚。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办理销售备案时弄虚作假的,依据《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九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无线电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如有泄露,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