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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制约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共性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7-20 15:10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浙经信投资〔2015〕323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环保局、建设(规划)局、安监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大队):

为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精神,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的基础上,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解决制约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共性问题的意见:

一、对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审批目录清单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也包含企业利用其它企业空闲厂地或厂房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类型),经信、环保、建设(规划)、安监、气象、消防等部门按照“零土地”技改项目改革后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二、经信部门负责落实的措施

(一)实行技改项目备案权限省级“零保留”。对印染,粘胶纤维,葡萄酒,浓缩果蔬汁(浆)加工,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三种车辆类型的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省级备案权限全部下放,由项目所在地经信部门进行备案。地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开展备案和管理。

(二)实行“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办理“零前置”。各级经信部门在“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办理中,把备案工作作为项目管理的首个环节,不得将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作为项目备案的前置条件。

(三)实行一般行业“零土地”技改项目能评“零审批”。各地经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文件明确的能评承诺验收制规定,对八大高耗能行业以外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进行能评审查,全部实行承诺验收制。各级经信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掌握项目情况,落实节能措施。

(四)下放省级能评审查权限。《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的省级能评审查权限全部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行使。

(五)提高“零土地”技改项目办理的便利化水平。在企业领取备案通知书后,经信部门负责告知企业下载、打印后续事项的承诺事项办理样表。鼓励各地设立“零土地”技改项目服务专窗,为企业办理“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承诺、验收提供便利。

(六)加强企业项目报批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各改革试点县培育扶持企业项目报批服务第三方机构。地方经信部门可以参照“创新劵”、“教育劵”等做法,对工业企业发给公共服务劵,企业自主选择项目报批服务机构并使用公共服务劵支付,专业服务机构凭公共服务劵与财政结算。各改革试点县要规范发展一批为企业提供项目咨询和技术支持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在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对标实施项目提供专业服务。

(七)加强监管和统计跟踪。各级经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节能事项的事中事后以及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各设区市经信委要加强行政辖区内“零土地”技改项目办理和实施进度的统计跟踪,自2015年9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和数据报送省经信委。

三、环保部门负责落实的措施    

(一)扩大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环评和验收承诺备案制的范围。作为我省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改革工作的一部分,修改完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保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扩大环评承诺备案制范围,率先在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备案时核发排污许可证:一是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所有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二是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污染物不增加、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废水纳管集中处理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试行承诺备案制。三是调整环评承诺备案制项目的环保验收方式。对实行(试行)环评承诺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根据环评内容,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监测,按规范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予以公开,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二)简化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环评内容。该区域内的项目环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评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区域内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无需公众调查,简化建设项目选址周边自然环境概括描述、社会经济环境概括描述、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项目与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废水纳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行性及园区集中供热的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效率。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环保部门应公开实行(试行)环评承诺备案制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的环评文件、企业备案承诺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落实的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承诺备案制准入条件。“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涉及规划建设的审批目录清单原来是:“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或者涉及主体建筑结构改变”,现修改为:“增加建筑面积超过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20%或者建筑加层超过1层”。清单以外的项目,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承诺备案制。

(二)进一步明确承诺书办理要求。实行承诺备案制的“零土地”技改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申请时,要求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达到建筑施工图深度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项目周边存在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有日照要求建筑物的还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承诺申请时,要求建设单位向建设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单位关于结构安全的说明。规划、建设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前款规定需要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事项承诺备案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外,其他项目不需要进行公示。

(三)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及产权办理工作。实行承诺备案制的“零土地”技改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规划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材料,规划部门依据承诺申请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规划核实,并尽量与相关部门实行集中验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要加快整改处置。对实行承诺备案制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房产部门可以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作为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安监部门负责落实的措施

省级安监部门将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设区市一级(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除外)。各级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 

六、气象部门负责落实的措施

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气象事项承诺备案办理中,取消“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前置要求。

七、消防部门负责落实的措施

(一)进一步做好备案服务工作。消防窗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消防事项承诺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自收到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涉及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审批目录清单的项目,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消防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按照备案系统中总队新增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模块受理并录入,抽查比例为零(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内的项目,按照公安部119号令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可不提供规划许可文件,但应在申报竣工验收时补送)。

(二)进一步做好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经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同时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到消防窗口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比例为百分之百,并补送施工许可等文件。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允许投产,对未通过验收的,不允许投产。

(三)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管。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改项目,加大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企业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从源头上防范火灾隐患的产生。项目竣工投产后,结合企业特点,合理确定消防监督抽查频次,帮助企业查找消除火灾隐患,降低火灾风险,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各地要认真落实6月25日全省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多方协同,奋发有为,切实抓好“零土地”技术改造审批方式改革举措的落实。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气象局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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