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度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消费〔2025〕141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市县审核推荐、省级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2025年度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项目清单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实施。实施企业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要对项目资金筹措、工程实施、安全生产负完全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和过程管控,有序推进项目组织实施。各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局要把项目建设作为加快推进历史经典产业生产方式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的重要举措,指导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确保达到预期建设目标。
二、落实扶持政策。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区域+项目清单”的方式分配,以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核定设备软件投资额及项目先进性作为资金分配因素,资金切块下达后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纳入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详见附件1)。请各有关市、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核对项目备案号、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绩效目标、建设进度等信息,并进一步细化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单个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示范项目清单备案表(模板见附件2)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查。
三、加快资金兑付。鼓励各地采取“信用承诺+预先拨付”的方式加快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补助计划明确并开工实施后,项目奖补资金预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设备定购完成且投资完成过半时,预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建设完成后,立即组织验收并进行资金结算。
四、加强项目管理。各承担项目实施计划的市、县(市、区)要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加强清单项目的管理、服务和绩效跟踪,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有效实施和绩效目标达成。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参照《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业与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二维分配法”工作指南(试行)》(浙财建〔2022〕74号)有关要求做好处置。因项目终止实施、实际投资额低于申报要求(申报时门槛要求)、延期严重影响资金使用绩效、国家或省级工信专项资金重复补助(先申请省级支持,后申报国家工信专项的除外)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由市、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度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经项目申报、合规审核、专家评审等环节确定调整项目,出具调整意见,最晚不迟于2025年11月30日前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准予调整。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需按季跟踪项目实施和资金补助情况,每季度末通过浙政钉报送投资进度、资金拨付和存在问题等情况。项目验收工作由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结果报省经信厅备案。
联系人:省经信厅消费品处张余宽、章许旷野,电话:0571-87059132;
省财政厅经建处沈少华,电话:0571-87058476。
附件1:2025年度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wps
附件2:市(县、区)2025年度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清单备案表.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5 年6月30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