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局,省交通集团、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落实《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动综合交通装备首台(套)突破的实施意见》(浙经信装备〔2023〕254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开展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现将《浙江省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总体政策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浙交函〔2024〕19号)执行,指导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优化信用评价机制。对使用《指导目录》中首台(套)装备的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通过信用评价等方式引导鼓励,具体按照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在交通场景应用。结合交通重大项目、民航强省、低空经济、航运浙江、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作,因地制宜鼓励优质综合交通首台(套)产品在特色场景中创新应用,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严格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有关要求,支持首台(套)装备平等参与投标。
三、做好交通领域首台(套)装备认定。鼓励交通领域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资源,实施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牵头企业可与用户单位、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共同推动我省综合交通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