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经信消费〔2025〕164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省属企业:
工业遗产是指在浙江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工业遗存,是弘扬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为提高浙江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消费〔2025〕138号),现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省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产权明晰。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二)核心物项。浙江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浙江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三)指标要求。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浙江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申报程序
(一)浙江省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向工业遗产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工业遗产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所在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每个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个。已被认定为国家工业遗产的应报尽报,不占用推荐限额。
(三)省经信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省级工业遗产名单。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今年是首次开展省级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各地要做好政策宣贯,按照应挖掘尽挖掘的原则,梳理本地区工业遗产资源,形成工业遗产库,推动构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体系。
(二)加强指导。各地经信局要认真帮助和指导遗产所有权人对照《浙江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系统梳理工业遗产核心物项,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三)按时报送。申报主体请于7月2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完成在线申报(网址:https://zj87.jxt.zj.gov.cn/)。县(市、区)推荐材料请于7月30日前完成审核。设区市经信局请于8月10日前向省经信厅报送推荐材料(纸质版申报书一式三份、推荐汇总表一式一份)。
联系方式:
省经信厅消费品处 0571-87059132。
材料邮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50号信息技术大厦12楼浙江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孔逸群,13819187722。
附件:1.浙江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