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经信装备便函〔2025〕22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附件1)和《关于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64号)(附件2)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对照附件1中《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和附件2中申报条件,于2025年3月31日前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备齐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享受2024年度政策的,须重新提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2)中第2、3、6、8项,其余项若有变化请一并提交;新申请享受2024年度政策的企业,须提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中材料(第1-8项为必须提供项)。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地经信部门根据申请企业条件(见附件1、附件2),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重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产品指标的先进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对符合推荐条件的企业,商同级发改、财政、税务部门同意后,于4月3日前将申请企业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行文报送至我厅,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5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四、各地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开展联合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联合报送我厅。
联系人: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金芝琴,0571-87058343,18512179587。
收件邮箱:jczx1107@163.com。
收件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50号信息技术大厦1107办公室。
附件1.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关于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