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经信企服〔2025〕17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服〔2024〕233号)要求,经园区自愿申报、各市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环节,确定杭州市西湖区等19个县(市、区)为2025年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工作实施主体,颐高创业园等21个园区为试点园区,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园区分两档(300万元、200万元)给予省级财政专项激励,激励资金分两次拨付。2025年拨付激励资金的80%(见附件1),在2025年下达的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两年实施期结束后,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再拨付剩余资金。
二、试点园区是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要按照《2025年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工作绩效目标清单》(见附件2)和《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工作指南(第三批)》(见附件3),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请于2月20日前报送当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每半年向当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工作情况表》,并由当地经信部门汇总后报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
三、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请各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制定试点工作推进方案,指导督促试点园区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作推进方案请于2月28日前由当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盖章后联合报送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
四、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和试点园区要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请于2月28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
联系人:省经信厅服务体系处岑利明,电话:0571-87057797 ;省财政厅经建处王静芳,电话:0571-87058476;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夏霖(材料接收),电话:0571-85158385,13185088130(浙政钉同号)。
附件1:2025年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工作实施主体和试点园区名单.doc
附件2:2025年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工作绩效目标清单(分地区下发)
附件3: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工作指南(第三批).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