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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21 18:40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2025110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我省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原则、方法和评价条件。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方案》有关内容,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意义

为推动人才强省、创新强省成为“重要窗口”建设的强大动力和鲜明标志,适应大数据技术不断发展,加强大数据专业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促进大数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大数据专业行业特点和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此《方案》。《方案》从促进行业规范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出发,坚持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建立以行业评价为主体、大数据专业行业标准为核心的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推荐、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推进全省大数据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管理水平提升。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工作目标、评审的有关要求、评审原则、其他事项四部分。明确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瓴羊智能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实行单位推荐制,并对专家库组建等有关事项作出了要求。

后附的《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基本框架保持一致,主要针对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意义、适用对象、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总则

明确了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制定依据、目的意义及适用对象,指出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大数据领域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从思想道德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和其他条件三大方面明确了申报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在思想道德上,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大数据行业发展服务。

在学历资历上,高级工程师要求申报人员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2年(博士学历)或5年(本科及以上学历)以上;对于转评人员,要求其转评后聘任工程师职务满1年,中级职务聘任累计相加满相应年限(博士满2年,硕士及以下满 5 年);正高级工程师要求申报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对于转评人员,要求其转评后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1年,且转评前后聘任高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对于不满足资历条件,但取得相应标志性业绩成果的、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的人员也可直接申报。

其他条件主要要求申报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三)评审条件

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主要从专业理论水平和能力、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三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定。

在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上,大数据专业评价条件均要求申报人员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对所从事的本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具备承担重大项目的能力,具备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的能力及相关经历。

在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上,大数据专业评价条件主要考察申报人员在科技成果奖项、重大项目、标准制定、技术发明专业以及技术创新变革等方面的经力与能力,具体要求根据行业的特点作详细说明。

在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上,大数据专业评价条件主要考察申报人员在专业技术领域取得的技术成果及学术理论成果等,在大数据专业领域中产生的价值及影响力,具体要求根据行业的特点有详细说明。

(四)附则

1.申报人员需提供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以来取得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相应佐证材料。

2.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知识产权等均与集成电路专业技术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3.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1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2)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3)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

4)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5)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4.附则中明确提出,通过自评分申报的人员以及高技能人才申报人员需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况进行面试答辩。

5.附则当中对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进行了详细说明。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解读人:岑迪留,联系方式:0571-8705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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