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4〕192号,下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1.落实国家关于化工园区工作部署的需要。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我省积极主动提前开展相关工作,2020年8月,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三部门联合制定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下称老《办法》)。2021年12月份,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六部委制定发布《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下称国家《办法》),明确提出各地要开展复核,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2.规范全省化工园区扩园工作、项目入园等需要。2022年,按照国家要求,省级六部门及时开展园区复核,并创新开展扩园工作,印发《关于开展化工园区复评和扩园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2〕124号)作为补充通知并遵照执行。目前,多地提出项目入园及扩园需求,亟需明确细化扩园标准和入园项目范围。
(二)出台依据
主要依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GB/T 39217-2020)等标准规范制定。同时,根据《危化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风险论证工作指南(试行)》《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浙江省绿色石化(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浙制高办〔2024〕2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各项要求。
二、《办法》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部分46条,另有2个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附件。第一部分总则5条,提出《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化工园区的定义、开展评价认定管理的责任部门以及适用范围。第二部分建设标准12条,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园区通过认定、复核、扩园的基本要求。第三到第五部分共8条,分别规定园区认定、复核、扩园的基本要求、评分标准等。第六部分项目入园7条,明确入园项目的范围和类别,规定化工重点监控点项目管理参照执行。第七部分工作程序3条,细化省市部门开展园区认定、复核、扩园工作的流程。第八部分园区管理10条,规定园区实行属地监督管理,以及地方政府、园区、省级六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九部分附则1条,提出施行日期及废止文件情况。2个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新设园区认定、园区复核、扩园和认定的评分标准,将指标分为A、B两大类,A类指标主要包括国家《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建设标准有关内容,为否决项;B类指标为一般项。
(二)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范围内化工园区认定、复核、扩园、调整、退出以及项目入园等事项管理。
(三)新旧政策差异
1.化工园区定义进一步明确。根据国家《办法》,化工园区定义由老《办法》正文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是指经省、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建有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石油和化学工业占有较大比重、区域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块。园区须为2018年6月27日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批准的有关规划中明确的专业化工园区或设有化工板块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小微园区或化工集聚区”调整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认定并公布,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内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功能区块。”对于我省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要对照《办法》要求进行完善。
2.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进一步细化。将国家《办法》“建设标准”部分作为我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的基本要求。同时,进一步细化地质灾害易发区、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多级防控等内容。此外,按照国家和省“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等有关要求,化工园区应选址在合规园区中。《办法》规定化工重点监控点的选址布局参照执行,进一步规范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工作。
3.新增新设园区认定、园区复核、园区扩园内容。根据国家《办法》,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增加新设园区认定、园区复核、园区扩园内容,并明确基本要求、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第四十二条,园区调整后区块数量不能增加,可以不变或减少。第四十三条,园区缩减后的四至范围要完全包含在缩减前的四至范围内,不得超出;需经省自然资源厅对四至范围的矢量坐标进行套核,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后,由化工园区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报备案。
4.新增项目入园内容。结合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规章要求和地方化工园区工作实际经验,将必须进入、应进入和可不进入化工园区的项目范围作出明确和细化,对地方在招引推进重大项目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其中,第二十七条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取证项目或使用取证项目;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条针对无需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取证和使用取证的项目。
5.部门职责进一步明晰。根据国家《办法》,新增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作为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办法》明确,化工园区在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相关管理工作按职能由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六部门分工负责。
6.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修订完善《浙江省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制定《浙江省拟新认定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用于开展新设立园区认定、园区复核、园区扩园的评价工作。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解读人:傅铁铮;联系电话:0571-8705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