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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904/2024-00856 发布日期: 2024-07-04 发布机构: 省经信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高新便函〔2024〕61号

印发时间:2024-07-03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时间及程序

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设区市审核确认、省级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

(一)企业参评

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于9月30日前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网址: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人数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或《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等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设区市审核

1.材料审核。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含宁波)登录审核系统(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对所属区域内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于10月10日前提交我厅公示入库;信息不完整的,通知企业补正。

2.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形,由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形成书面核查记录,并在审核系统中予以描述说明: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三)省级公示入库

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参评企业,由我厅在评价系统中公示10个工作日(原则上自7月起每月公示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评价系统中公告。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各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申报信息和佐证材料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核,重点审核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关注系统反馈风险提示信息。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取消其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组织集中抽查。我厅将于11月中旬前组织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撤销入库编号。

(三)做好评价总结。各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全面总结本年度评价工作情况,包括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含实地核查)、区域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等,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有关建议等内容,于11月30日前报送我厅。

联系电话:

1.系统咨询:系统注册/登录问题:010-87901013、010-87901032、010-87901073;账号问题:010-12381(工作日9:00-17:00) ;填报环节系统支持:010-88656315。

2.政策咨询: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0571-88229695。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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