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厅字〔2020〕3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环发〔2023〕11号)要求,结合“三定”方案,现公开省经信厅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清单和2024年度重点工作。
一、责任清单
(一)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工业污染控制政策,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办理工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后,及时将项目核准、备案信息告知生态环境部门。
(二)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铸造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四)负责指导、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改、关工作。牵头开展全省化工园区整治。
二、2024年度重点工作
(一)深入实施“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聚焦七大高耗能行业,稳妥有序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深化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按照要求将有关项目情况推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完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组织开展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创建工作;推广应用节能降碳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三)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高耗低效企业帮扶提升。
(四)做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继续推进剩余的1家大型企业的搬迁改造,修订落实《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完善园区化工项目准入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引导化工项目进区入园,进一步促进我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