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请根据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经信法规〔2015〕4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经信无管〔2018〕84号)、《<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适用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经信无管〔2018〕216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监控化学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0〕180号)不再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