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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快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工作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23 14:05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近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了《浙江省加快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形象深刻地阐述了“地瓜理论”,鼓励发展“地瓜经济”。在2023年开年的浙江省委“新春第一会”上,浙江部署实施创新、改革、开放三大领域三个“一号工程”。其中,在开放领域,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2023年3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浙江省“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实施方案》,提出要做强总部经济,到2027年基本建成民营经济总部高地。2023年5月,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浙江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奋力打造标志性重大成果工作方案》,提出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高地的目标任务。2023年6月,柯省长提出加快研究制订总部回归有关工作方案的部署。

2023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当前国际经济格局正在深刻重塑,在构建双循环发展新格局进程中,我省民营企业全球化布局和发展面临新局面。一方面,企业迫切需要“走出去”,获取产业战略性资源、占领全球市场,或者获取要素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形成具有全球运营和管控能力的总部基地,建好“大后方”。在此过程中,政府侧应发挥有为政府作用,既要出台引导支持措施,为本地企业壮大总部、提高根植性和浙商企业回归落地提供更好条件、更优环境,也要构建与“地瓜式”发展相应的政府服务体系,帮助企业做好全国、全球范围的布局和发展,打造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抓手、新优势。

近年来,兄弟省份已陆续出台关于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我省发改委也于2020年3月印发了《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打造总量大、能级高、环境优的全国总部经济发展高地。相较于兄弟省份的政策,现有政策的指向不突出,同时作为民营经济大省,其聚焦民营经济特色优势不足。2023年6月,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形成了《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提出由我厅负责民营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的认定指导工作。

二、方案总体考虑

《工作方案》主要3个方面考虑:

一是工作推进力求落实落细。以培育民营经济总部企业、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建设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为三大抓手,以推动总部企业优化全球布局、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从不同梯次、不同维度统筹推进民营经济总部高地的打造,确保工作推进落实落细。培育认定工作上聚焦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的认定由各设区市负责,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由我厅负责,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培育认定工作,并实行动态评估。

二是评价指标力求客观科学。在领军企业培育上,根据省发改委有关标准、结合我省总部企业实际,围绕经营能力、创新能力、发展实绩三个主要方面,以及统筹能力、龙头引领、示范带动三个加分项,全方位、多维度进行综合评价。在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建设上,重点聚焦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综合考虑总部经济基础、发展特色、总部企业工作成效等方面,开展认定建设。

三是政策支持力求精准实效。在用好现有政策的同时,统筹省、市、县(市、区)政策,加快落实总部企业回归招引、开放发展等支撑措施,加大对民营经济总部企业和集聚高地在土地、人才、项目、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进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建设。

三、方案主要内容

总体立足经信职责构建“3+2”的架构。3个载体,企业端抓民营经济总部企业和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总部企业由各设区市推进、总部领军企业由省经信厅牵头推进,地方政府端抓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以集聚高地建设为引导、由省市县合力推进。2个支撑,即推动总部企业优化全球布局和优化发展环境。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聚焦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培育发展根植浙江、布局全球,现代化治理水平高、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能力强的民营经济总部企业,打造总量大、能级高、环境优、国内外影响力显著的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到2025年,培育省级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100家、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20个,浙江上榜“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总部企业数量保持全国领先,民营企业总部及集聚高地的能级和影响力在全国进一步凸显。到2027年,浙江民营经济的总部能级显著跃升,力争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民营经济总部企业进入世界一流企业国家培育库,浙江上榜“世界500强”总部企业数量位居全国前列,若干总部集聚高地达到国内一流,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民营经济总部高地。

第二部分培育民营经济总部企业。一是认定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由各设区市开展辖区民营经济总部企业认定,并汇总名单及相关资料报省经信厅纳入省级民营经济总部企业(下称总部企业)库。二是政策举措,各设区市加强总部企业的培育服务,强化研发、财务、销售等在浙总部功能,增强全球化运营能力;统筹推进优质民营企业梯度培育,加快壮大总部企业基本盘。

第三部分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分为培育总部领军企业和支持政策举措2方面。培育总部领军企业上,由第三方机构按照《浙江省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培育导则(试行)》对入库的民营经济总部企业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每年公布100家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并加强培育。支持举措上,一是支持企业创新,支持领军企业首台(套)产品应用推广,推荐进入政府、央企、国企采购目录。鼓励领军企业建设创新联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平台,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省科技攻关项目。二是加强要素保障,支持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总部建设项目,列入省级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支持领军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三是加强人才保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省级人才计划自主评审试点;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评价改革,授权符合条件的领军企业开展行业内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部分创建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一是认定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省经信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在自主申报基础上,聚焦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委托第三方评价遴选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总部企业10家(含)以上、领军企业3家(含)以上且特色明显的县(市、区),建设“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对山区海岛县,视情况适当放宽条件。二是培育区域特色优势,支持杭州市、宁波市围绕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等建设全球一流的综合性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聚焦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国际贸易服务等产业优势和浙商侨商等地方资源,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三是优化总部发展生态,鼓励“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规划建设核心区,集聚高端要素、发展高端产业、打造服务生态。

第五部分推动总部企业优化全球布局。一是抓好企业总部招引,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现代服务业等锻长板补短板重点领域,省市县三级合力绘制更新产业图谱,明确招引重点和主攻方向,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招引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跨国企业、优质民营企业在浙设立总部。二是支持总部企业开放发展,支持我省总部企业有序开展国内布局,整合利用好中西部优势资源;支持总部企业加强与欧盟等发达国家、东盟等周边国家产业链合作,以全球视野布局产业链供应链,掌控战略资源、拓展新兴市场;加强与总部企业相对集聚国家(地区)的合作对接,强化企业境外业务合规性指导。

第六部分优化发展环境。一是构建一流营商环境,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形成高水平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总部企业联系服务长效机制,及时协调化解企业发展诉求问题。二是弘扬优秀浙商文化,重点在加快建设高素质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培育新生代企业家,完善企业家正向激励机制。三是强化工作推进合力,建立省经信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协同、省市县合力推进的工作体系;加强工作评估评价,对民营经济总部企业培育、招引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委托第三方开展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发展情况研究评估,编制年度浙江省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发展白皮书;各设区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优势,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措施。

四、关键词解释

民营经济总部:分为民营企业型总部和民营机构型总部。

民营企业型总部: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履行投资、管理职能,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以民营经济类型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民营机构型总部: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以民营经济类型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解读人: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作处 袁凯

联系方式:0571-8705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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