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件通知
索引号: 002482904/2024-01634 发布日期: 2024-12-16 发布机构: 省经信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消费〔2024〕245号

印发时间:2024-11-19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高水平传承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浙政办发〔2024〕22号),加强传统工艺技艺传承创新,规范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管理,现将《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2024年11月19日


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高水平传承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浙政办发〔2024〕22号),加强传统工艺技艺传承创新,规范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管理,推动历史经典产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传承创新工作室是指由某一历史经典产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主持建设的专业工作室,具体分为工艺美术类和生产技艺类。

工艺美术类重点支持石雕、根雕、木雕、宝剑、青瓷、文房等产业;生产技艺类重点支持制茶工作室、老药工工作室、酿酒工作室、丝织技艺工作室等。重点支持领域后续根据我省历史经典产业名录动态调整。

第三条  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在传承创新主持人的带领下,推动传统工艺技艺传承创新和推广,主要包括:

(一)促进挖掘保护。积极开展历史经典产业文化资源挖掘与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历史经典产业文化内涵,为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精神力量。

(二)加强技能传承。遵循历史经典产业人才成长规律,优化名师带徒制度,完善“传、帮、带”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传统工艺技艺传承创新,带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梯次发展。

(三)引领研发创新。积极开展相关领域技术技能研发创新,解决生产难题、推动产品创新,引领产业技术进步和价值提升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开展技艺交流。及时总结提炼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等,形成先进经验并向行业推广。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能交流活动。探索与相关职业院校开展共建实践基地、人才联合培养等合作模式,深化产教融合。

(五)加强宣传推广。积极承办公益性的产品技艺展示、历史文化宣传、创作制作体验等活动,提升社会大众对历史经典产业了解度与参与度,不断扩大历史经典产业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省经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的指导、申报认定、成效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一般依托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或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建设(以下简称依托主体)。其中依托的经营主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浙江省内依法注册或登记,主要从事历史经典产业领域创作或生产。

(二)经营正常,近三年历史经典产业领域相关营业收入稳步增长。

(三)能为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其中工艺美术类要求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生产技艺类面积要满足技术创新、传承授业所需。

(四)重视传统工艺技艺人才队伍建设。有较为完善的人才培养制度;有符合条件的传承创新主持人1名及以上;有相对固定的传承人3名及以上,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中级职称或市级大师及以上称号;近五年新增具有中级职称或市级大师及以上称号的传承人不少于2名。

第六条  同一传承创新主持人最多承担1家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鼓励同领域多个主持人联合建设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传承创新主持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某一历史经典产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获得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浙江工匠”“制茶大师”等荣誉称号。或具有相关领域副高以上职称,积极开展生产技艺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有较明确的创作主攻方向或创新项目计划,近五年本人或团队成员获省级及以上奖项作品或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

(三)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带徒传技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认定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下发通知。省经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财政厅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名额及有关要求。

(二)地方推荐。各市经信部门会同本级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等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照名额、条件要求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行文报送省经信厅(有关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三)省级评审。省经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组织材料复核、专家评审、综合评议,并商省财政厅遴选拟认定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名单。

(四)公示。在省经信厅网站对拟认定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反映的问题或异议,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根据各自职责调查核实并研究处理。

(五)名单公布。省经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和异议处理结果,最终公布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认定名单。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八条  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应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积极落实建设方案,加大技艺保护、技艺创新、精品创作、传承人培养和宣传推广力度,强化行业示范和引领。

第九条  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主持人、依托主体和工作地址。确需变更的,应由各市经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变更情况报送省经信厅,同时抄送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省经信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每年对各市经信部门报送的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变更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其中,审核未通过的,取消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资格,停止享受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各项政策。

第十条  各市经信部门会同本级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部门加强对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的日常检查指导,每年建设目标进展情况以表格形式报省经信厅备案,确保建设目标按期推进。

第十一条  省经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成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日常检查指导中发现建设目标推进不力且不配合整改;

(三)省级组织的成效评估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

(四)传承创新主持人、依托主体等发生重大变故,影响工作室正常运行;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省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最高3年合计30万元补助,支持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创建与运营。认定后第一年、第二年每年补助10万元,第三年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评估结果,对优秀和合格档次的分档给予补助,对不合格档次的停止补助。对同时属于其他类型工作室且省级财政已有补助的,按照从高原则不重复补助。因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不再享受省级财政补助,性质严重的收回已补助的资金。

第十四条  注重传承创新主持人作用发挥。传承创新主持人每年可推荐2名传承人参加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结合传承创新主持人意愿,支持纳入经信领域省级专家库。

第十五条  加强对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主持人的关心关爱,邀请或推荐参加全省性、全国性重大活动,营造全社会尊敬传承创新主持人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各级经信部门会同本级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加强对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第十七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场地、运营经费、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方面加强对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的支持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鼓励地方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传承技艺文化,探索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历史经典产业创新发展路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年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申报表.doc

          2.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成效评估表.doc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