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工信厅联重装〔2024〕64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重装〔2024〕400号)(附件1)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申报装备需满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附件2,以下简称《目录》)要求。整机装备原则上按照台(套)数方式支持; 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原则上按照批次数方式支持。其中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单台(套)装备价值不高的整机装备可按批次数方式支持;航空发动机、船舶发动机等单件价值较高的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可按台(套)数方式支持。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生产制造《目录》内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申请,完成材料报送。报送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推荐单位审核
各地经信部门根据附件1的《审核意见表》,对属地企业申报材料开展审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和价值合理性等,形成审查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经信厅。省属企业本级自行审核后,可直接向省经信厅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格,并按装备价值一定比例核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有效期5年。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补偿资格的,3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地经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落实管理要求,维护好政策的严肃性。
四、其他要求
请各地经信部门、省属企业本级于11月18日前行文报送审核材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项目汇总表、审核意见表)(一式三份,寄送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50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室,0571-87798107)。
联系人:省技术创新中心 柳世袭,0571-87798107,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