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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09 14:59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经信局,省交通集团、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落实《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动综合交通装备首台(套)突破的实施意见》(浙经信装备〔2023〕254号)文件精神,围绕制造强省、交通强省高质量发展方向,更好满足我省综合交通领域重大工程勘探、建设、养护管理、安全应急和配套需求,深入开展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攻关认定

(一)鼓励攻关突破。鼓励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资源,实施一批综合交通领域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项目。综合交通领域产品申报首台(套)装备认定时,支持牵头企业与用户单位、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并相应确定主要完成人名单。相关项目可由省交通运输厅在限额内择优推荐,且不占用属地推荐名额。

(二)实施认定奖励。认定为首台(套)装备的,省财政按照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三个档次,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和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零部件首台(套)装备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

二、发布目录

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实行目录管理和退出机制,根据省经信厅印发的《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同步梳理发布《浙江省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同一产品纳入《指导目录》时间不超过3年,新纳入目录的产品技术性能优于已有产品的,已有产品退出目录。

根据前期梳理,并经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和公示,形成《浙江省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第一批),现随文发布,详见附件。

三、推广应用

(一)信用评价支持。为切实提高公路、水运、机场、铁路和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从业企业采购、使用目录内装备的积极性,省交通运输厅将根据信用评价管理细则对使用首台(套)装备的从业企业给予一定分值的信用支持。认定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1.签订合同;2.送货单或自提单;3.对应设备物资采购或租赁发票,分包单位采购或租赁首台(套)装备和总包单位一样有效;4.转账付款凭证。

(二)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按照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逐年递减10%。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三)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是指部分重点领域首台(套)装备销售总价超过1000万元的,按国际、国内和省内类别分别给予首台(套)装备总价20%、10%和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

(四)强化场景应用。各地市和省交通集团、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要优先根据每年发布的《指导目录》,加强推广应用,遴选一批优秀案例和场景应用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将择优予以通报。

四、机制保障

(一)建立企业采购支持制度。综合交通领域从业企业应在采购制度中设置对首台(套)装备的支持条款;设有采购产品库的,原则上应在《指导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将目录中的产品纳入企业采购库。

(二)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为进一步压实责任,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将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对各地市交通和经信部门、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的年度考核,并持续开展跟踪评估。

(三)落实使用首台(套)产品尽职免责机制。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购或者使用首台(套)产品的,在产品出现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和容错免责制度规定,经事实认定和综合研判,可减轻或免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责任,为依法依规使用首台(套)产品营造良好环境。

(四)强化售后保障。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售后保障机制,做好售后服务,加强与采购方的沟通对接和信息反馈,根据交通项目特点不断优化产品性能。省交通运输厅将同步对首台(套)装备性能和售后服务进行跟踪评价,适时将性能差、售后服务不到位的产品剔除出《指导目录》。

附件:浙江省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第一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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