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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904/2023-00764 发布日期: 2023-08-01 发布机构: 省经信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绿色便函〔2023〕63号

印发时间:2023-08-01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经信局(不含宁波):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请各设区市经信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或企业申报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工作要求

(一)绿色工厂。按照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如有)、《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进行评价,推荐申报的企业能耗水平等主要指标应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予以充分说明。推荐企业原则上应从当地已列入省级绿色低碳工厂的企业中遴选,推荐名额分配具体见附件2。

(二)绿色工业园区。推荐的工业园区应参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3)进行评价,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应为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原则上应已列入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名单。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如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4)开展评价,支持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进行申报。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5)开展工作,参照相关模板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一法人的评价机构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名单评价项目总计不超过15项。

三、工作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的企业或园区,须根据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申报要求及具体标准,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填写信息表。

(二)第三方评价。申报的企业或园区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参与绿色制造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请于2023年8月15日前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填报“评价机构年度工作情况”。

(三)地方推荐。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或园区,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各设区市经信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于8月21日前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完成审核推荐,并正式行文将推荐汇总表(附件6)报省经信厅。

联系人:绿色制造处,刘 松,0571-87058126;省技创中心,许文龙,15384006412。

附件:2023国家绿色制造申报通知附件.zip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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