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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17 12:04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2023年8月10日,省经信厅印发了《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

省经信厅共有7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无线电管理相关的许可事项共4项,分别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多年来,无线电管理系统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数字化改革决策部署,不断推进无线电管理领域的“放管服”改革,率先在全国实现了许可事项全流程一网通办,许可承诺办结时间压缩50%以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体系,有力保障了各行业用频需求,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电波秩序。2022年,全省无线电管理系统办理行政许可12789件,是我省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

二、调研论证情况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1.是发挥无线电频谱资源重要支撑保障作用的需要。统筹配置和保障各行业频率资源需求,是无线电管理的核心工作,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是无线电频率资源精准、高效配置的唯一手段,有必要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行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频率资源保障。

 2.是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需要。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一直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发出了全国第一张电子执照,率先在全国实现许可全流程一网通办。通过制定《办法》,拟将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和经验制度化,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3.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办法》严格限定我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权限、范围和条件,对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审查要求等事项予以明确,将进一步提升无线电行政许可办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4.是履行新时代无线电管理工作职责的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明确承担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的有关内部机构的职责,建立协同开展审批、推行网上审批等工作制度,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程序的管理要求,有利于实现行政许可规范化管理。

 5.是维护良好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安全的需要。《办法》从事中审批和事后监督检查两个重要方面就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减少了违法行为发生概率,对维护良好电报秩序,保障无线电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二)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1.依据法定职权制定。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赋予省经信厅的行政权力,《办法》依据省经信厅的法定职权制定。

 2.制定主体具有合法性。省经信厅作为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是制定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主体。

 3.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办法》内容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规定,对许可办理的时限、材料、审查标准、投诉举报等等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内容未突破上位法的原则性或具体规定。

 4.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办法》制定目的是更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内容未涉及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未非法设置新的许可事项,未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或增加相对人的义务。

 5.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要求。《办法》已按规定程序完成调研论证、规范性文件起草、征求意见等流程,厅政策法规处已完成合法性审核。

三、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办法》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

一是无线电管理许可事项的名称不统一的问题,修改后事项名称与工信部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一致。二是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及审批权限不够明确问题,明确采用分类分级受理审批的方式,根据情形不同分别由厅无线电管理局或各派出机构承办;明确台站、识别码和进关许可由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明确频率使用许可由厅无线电管理局频率主管审核签发,但五类情形需要提交厅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三是法律法规规定框架内的许可办理期限不明确的问题,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期限采用承诺制,并明确了具体的时限,同时针对部分用频需要开展频率协调的特点,规定频率协调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内。四是具体的行政许可申请与审批内容不够明确和细化,审查的事项和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五是法律法规规定与信息化、数字化改革的衔接问题。六是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措施、手段不够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形,以及投诉举报的处理方式等。七是频率使用许可注销或频率使用许可证被吊销后,相应无线电台(站)如何管理的问题。

四、文件涉法内容及依据

(一)法律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与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同时借鉴了工信部关于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规章。

(二)条款及框架结构

《办法》共四部分,二十二条,重点对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监督检查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1.事项与原则

明确了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第(一)条】、实施原则【第(二)条】以及行政许可具体承办单位【第(二)条第二款】,尤其是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决定的签发,明确了5类需要厅分管领导签发的情形【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各类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采用承诺制,规定了的具体办理期限【第(三)条】。同时,规定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工作要结合数字化改革要求,推进事项办理标准化、制度化和便捷化,【第(四)条】。

2.申请与审批

一是规定了省经信厅应制定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并在指定渠道予以公示,【第(五)条】。二是明确了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范围,要求申请识别码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为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第(七)条】。三是对《条例》规定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人员素质要求进行明确,需具备相应无线电操作技术能力,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八)条】。四是明确了可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数据共享、认证的电子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体现了便民特点【第(九)条】。五是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的方式、具体内容和审查意见记载,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和不予许可决定的情形条件和相关程序【第(十)(十一)(十二)条】。六是明确了申请人办理变更名称、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或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等事项的办理流程和审批要点,同时对台站不再延续的情况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的相关事项及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措施【第(十三)(十四)条】。

 3.监督检查

《办法》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省经信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等规定,对加强无线电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另外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应当通过联合和单独“双随机”抽查、专项(重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同时规定监督检查工作要充分考虑许可的类型、信用的等因素,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十六)条】。二是明确了被许可人在监督检查实施中应履行的义务,被许可人应当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并按时提交频率、台站年报,【第(十七)条】。三是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监督检查需求,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专项检查等,提高监督检查效能【第(十八)条】。四是根据无线电管理工作技术性较强特性,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利用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等数据及被许可人提交的年报材料,开展非现场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五是规定了依法注销的频率许可或者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督促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人限期申请取得频率使用许可(证),未能限期取得频率使用许可的,应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条】。六是规定了任何个人、组织对发现的违反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同时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解读人:刘宁

联系方式:0571-870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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