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化工园区复评和扩园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2〕124号)要求,我厅牵头省级六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化工园区复评和扩园工作。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六部门共同确定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拟通过扩园认定,现予以公示(见附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经信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和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公示期: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12日
联系方式: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省经信厅材料工业处
联系电话:0571-8705 8110
电子邮箱:clgyc@zjjxw.gov.cn
附件
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拟通过扩园认定
序号 | 园区名称 | 园区属地 | 原批准面积(公顷) | 扩园后面积(公顷) | 备注(园区原名称) |
1 | 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 | 临海市 | 1579.60 | 2408.09 | 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