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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6 11:15 信息来源:企业服务处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促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增效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现将今年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所有通过省市县三级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其中新建成尚在三年过渡期内的小微企业园可自主选择参评。已认定但不参评的小微企业园须说明原因。无故不参评的小微企业园,经核实后可予除名。

二、评价流程

(一)确定基础数据

1.为确保绩效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今年绩效评价中实际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入园企业数和入园企业人数4项指标数据,将同步关联省小微企业园数字化管理平台中的2021年年度(四季度运行)数据。请各地督促园区完善运行数据,并及时完成审核和校准工作。平台将于3月21日-3月31日开放修改权限。运行数据未及时填报的将影响后续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2.分期建设认定的园区如需合并开展绩效评价,由园区提出合并申请,经县(市、区)、市小微园办逐级审核并报省小微园办审定同意后再进行绩效评价。

3.小微企业园内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房地产企业等企业的税收和销售收入原则上不纳入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统计数据。

(二)实施绩效评价

1.各市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结合当地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细则,由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生产制造类、生产性服务类分类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数据取数统一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2.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分四档,其中A档占比不高于20%,B档占比30%左右,C档占比45%左右,D档占比5%左右。各市绩效评价结果A档占比不得突破。已获评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可不占当年A档比例。

(三)上报评价结果

各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工作应于5月16日前完成,并由各市在省小微企业园数字化管理平台上传绩效评价相关指标数据,同时将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1)、评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一并扫描上传到平台。

绩效评价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原则,切实把好数据、材料的审核关,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结果将作为星级评定的依据,各地可根据评价结果实施政策激励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措施。

联系人:省经信厅企业服务处陈婧绮,联系电话:0571-87059130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江灵,联系电话:0571-85165730;技术支撑,徐虹,联系电话:18067813970。

附件:1.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报告(模板)

2.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代章)

2022年3月16日

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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