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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修订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2-16 16:03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省经信厅发布《关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修订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经信合作〔2022〕29号,下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浙经信培训〔2016〕86号)从2016年发布至今已过去5年,为总结我省管理创新优秀成果,推广典型经验,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提供了有效依据。但随着我省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工作的推进,原有的评选开始出现弊端:一是原有评选办法不能满足企业管理创新发展的需要,二是原有评选办法不能与我省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工作紧密结合;三是原有评选办法评选指标体系落后。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目标,激发我省工业企业对标世界一流,完善企业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管理能力,依据最新的中央和省委要求,加快落实《关于开展对标世界一流管理提升行动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20〕39号)、《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委办发〔2021〕23号),由省经信厅合作处牵头,修订完成《浙江省企业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评选范围和条件、评选程序、评选方法、奖励、附则等6章19条,主要修改或增加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评选奖项名称进行了修改。由原《暂行办法》的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修改为现《暂行办法》的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

二是量化了浙江省企业管理评选指标体系。原《暂行办法》中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先进性、创新性、效益性、示范性四个方面,采用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评价方式。现《暂行办法》围绕战略管理、组织管理、创新管理、数字化管理等十大管理对标领域,按照基础规范指标、经营创新指标、智能制造指标、人文环境指标、卓越管理指标五个维度69个指标,修订后的评选暂行办法采用定量化评价体系,加大了刚性比重,减少了主观人为因素,更科学地为评选提供可靠依据,提高我省企业管理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原《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每2年评选一次,在新的《暂行办法》中,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每年评选一次。

四是修改了申报企业的条件。企业管理评选指标得分原则上500分以上,对企业近三年发生安全、环保、质量、偷漏税、诚信等重大事件,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不予评选。

五是评选程序增加了意见征询。评审结果征询发改、人社、税务、公安、应急、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是在奖励中,由原来的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50家修改为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20家。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联系方式:企业培育与产业合作处 朱伟华

联系方式:0571-8705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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