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经信消费〔2022〕242号
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储备企业:
根据《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浙经信消费〔2022〕52号),经需求摸排、专家论证、部门会议集体研究,并组织公开招标,确定了省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现印发2023年度浙江省省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计划(详见附件1)。请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局督促承储单位(详见附件2),严格按照储备计划和承储协议(另行签订)有关要求,执行储备品种保供方案,做好省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各项工作,确保应急供应。有关紧缺品种要提前做好年度储备计划的生产组织和原辅料采购。
附件: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