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便于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和广大企业掌握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核查有关条件和流程,现就《浙江省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核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修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细化软件与集成电路财税政策相关条件和规定,指导我省开展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核查工作,合法合规落实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重大政策,提升数字化改革成效,对2016年印发的《软件企业核查与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开展修订。
依据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适用对象及优惠政策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管理办法上位政策依据,适用对象,研发加计扣除口径和责任部门。
第二部分是软件企业核查。明确软件企业核查主要条件、需提交的材料,新老政策衔接以及核查工作流程。
第三部分是集成电路企业核查。明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和留存备查材料,新老政策衔接情况以及核查工作流程。因文件字数限制且集成电路企业核查条件内容较多,不在文件中一一列举,核查条件依照国家部委文件明确的条件执行,核查流程参照软件核查流程。
第四部分是监督管理。提出省经信厅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核查工作机制,对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参与核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核查公示结果有异议及违反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等情形的处理。
第五部分是附则。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后3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解读人:邬韶杭;联系电话:0571-8705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