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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904/2022-04852 发布日期: 2022-11-15 发布机构: 省经信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5 11:34 信息来源:中小企业处 浏览次数:

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是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既影响中小企业发展,也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大局。为切实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01 明确了付款期限

1、《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同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期或验收期,则以检验期或验收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付款期限”。

3、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延迟支付情形,《条例》特别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02 限制付款方式

为缓解中小企业使用承兑汇票贴现成本高、流通难、兑付难等问题,《条例》特别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03 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

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04 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05 建立了监督保障机制

1、建立了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者公示。

2、建立投诉处理渠道。《条例》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投诉,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同时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对投诉的中小企业进行打击报复。

3、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4、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06 逾期付款的后果

1、《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九条及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逾期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行政处罚措施,即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或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此次《条例》的颁布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倾斜保护,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得到及时支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小企业可以高枕无忧,中小企业必须加强防范意识,在进行交易前应该进行风险防控和尽职调查,在促成交易的同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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