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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28 08:29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工信部印发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我厅据此起草了《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理解《实施细则》,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细则》?

优质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基础力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坚强支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已累计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31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68家,居全国第一位。

培育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也面临标准不统一、服务不精准、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比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但创新型中小企业因为缺少评价标准,目前各地都在探索,概念认识上存在差异;再如,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各成体系,不利于培育工作的持续开展。为进一步提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和精准化水平,工信部在前期开展培育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

《办法》不仅对评价认定工作进行规范,更对培育管理提出了系统性要求。优质中小企业的三个梯度,层次分明、相互衔接,既有利于不同层次的企业看清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也有助于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高服务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满意度。开展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绝不仅仅是认定一批优质企业,更重要的是通过培育服务、引导带动,引领广大中小企业坚持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实现高质量发展。

同时,《办法》未对省以下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进行明确,以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也需要各省根据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因此,省经信厅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一是明确省市县三级职责,便利市县操作。工信部《暂行办法》未对省以下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我省在《实施细则》对三类企业的评价认定进行责任分工::1.创新型中小企业:由县(市、区)初审并向设区市推荐,先由设区市进行评价,后报省经信厅集中公告,宁波市自行公告。2.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设区市进行初审并推荐,省经信厅负责按照一定差额比例进行评价认定。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设区市进行初审并推荐,省经信厅审核后向工信部推荐。宁波市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部署负责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报推荐工作。

二是明确各层级梯度评价指标,便利企业对标。根据工信部《暂行办法》,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评价标准已由工信部明确,需要省级明确的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的特色化指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6个指标,满分100分,企业得分达到60分以上即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包括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研发费用总额、研发强度、营业收入等基本条件,并从专、精、特、新四方面设置13个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考虑到各地企业发展水平差异,在坚持全国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留有15分“特色指标”由各省结合本地特色进行设置。我省《实施细则》参考北京、广东、上海等地特色化指标,设置了属于本省重点产业领域情况、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情况、创新生产经营情况等三个评分项。

三是明确工作机制和扶持措施,强化统筹分类培育。《实施细则》明确由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工作,明确了提出了加强创新、人才、财税、土地、金融、能耗等要素保障的要求,从数字化培育场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培育库建设、服务指导等方面提出配套措施要求,推动各地优质中小企业培育从以评为主全面转向评育用结合,且重在“育”和“用”。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我省《实施细则》正文共五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制定依据、概念和定义、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目标等内容。第二章评价和认定,明确了评价和认定工作原则、标准、流程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第三章动态管理,提出了管理原则和企业信息更新要求,以及有效期、违法违规和举报受理等管理要求。第四章培育扶持,提出了梯度培育的工作机制、培育扶持的具体方式和措施。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实施日期等。

四、企业怎么参与评价和申请?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申请,坚持企业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采取常年开放、分批评价的方式,由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期内,由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各设区市(不含宁波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汇总各设区市报送的企业名单,按季度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自行公告创新型中小企业,并报送省经信厅备案。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审查通过的推荐上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并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认定为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原则上每年第一、三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今年因为文件首次实施,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将同步开展,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特别强调的是,我厅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价认定相关的培训、咨询、辅助申报工作,企业只需按要求如实填报提交相关材料即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任何特殊捷径。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解读人:冯大伟

联系方式:0571-87056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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