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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27 11:17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省经信厅会同省人社厅发布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消费〔2022〕12号,下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人力资源社保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以下简称两部门《指导意见》)精神,突出“行业特色、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全省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经信厅会同省人社厅起草了《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形成了《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条件》)。

二、主要特点和内容

(一)主要特点

1.层级设置进一步健全。《通知》根据两部门《指导意见》精神,增设了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使我省工艺美术系列职称体系更为完整,建立健全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 务全面的工艺美术专业高层次人才职称制度,有利于促进工艺美术行业高质量发展。

2.强化德艺双馨原则。把品德放在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坚守艺术初心、追求德艺双馨,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在《通知》中明确,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不仅一票否决,且规定其后三年内不得申报。

3.评价机制进一步创新。建立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体系,结合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项目奖项、业绩成果等进行量化评价,并做到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有效提升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4.突出不拘一格评价人才。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评价倾向,突出强调品德、能力、业绩的考核。对在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岗位上确有真才实学、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同时,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支持在工艺美术领域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价。

(二)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明确了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组织保障。相关内容主要结合两部门《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有关要求提出。

《评价条件》以附件的形式下发,主要参照了两部门《指导意见》的评价基本标准,按照“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基本原则,结合浙江实际,主要包括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附则等四章1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本评价条件的适用性,文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艺美术的制作、设计、研究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艺美术高级职称的评审。同时明确建立浙江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体系,其中量化评分标准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章申报条件:对评审对象的思想道德、继续教育、工作考核、学历、资历条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申报正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人员应具备相应学历、资历条件申报,或通过取得标志性业绩成果、相应荣誉直接申报。此外,高级工艺美术师还可以通过自评分申报。

第三章评审条件:主要涉及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业绩两大方面,对评审对象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业绩等具体条件和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附则:对业绩年限、奖项核算以及有关用语等进行了说明,阐述了取消评审资格的具体情况,明确原《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5〕108号)同时废止,工艺美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由各地市自行制定。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解读人:刘伟龙   

联系电话:0571-8705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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