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件通知
索引号: 002482904/2021-04096 发布日期: 2021-04-16 发布机构: 省经信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服务〔2021〕58号

印发时间:2021-04-16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19〕226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加快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的行动方案》(浙经信服务〔2019〕117号)的要求,根据工信部的统一部署,在总结前四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2021年度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工作,即第五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和推荐第三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1年度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包括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和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城市)。其中,示范企业(项目、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示范企业除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工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除外)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示范创建,国家级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

二、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内(2019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20%以上(若申报国家级需30%以上)。

2.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

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其中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

3.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应为围绕提升核心制造能力开展的项目,项目的实施将对制造企业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有显著成效,促进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核心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地位得到加强。其中共享制造类示范项目,应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共享物流、仓储、采销、人力等服务,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

三、国家级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一)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二)申报示范城市分为工业设计特色类和其他类。

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

申报其他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D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

四、程序及要求

(一)省级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

1.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项目、平台)推荐工作。

2.申报主体在省经信厅网上平台完成在线申报(网址:https://xzsp.zjidb.com/matter/center?zwfw_keyword=sf),经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初审“提交”后报各设区市经信部门。

3.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审核后“提交”,并生成汇总表,于2021年5月10日前正式行文报省经信厅。

(二)国家级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

经各设区市经信局审核通过后,代表性和示范效果特别强的企业,以及列入前四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申报系统中勾选相应选项,可同时申请参加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评审。

(三)国家级示范城市申报

国家级示范城市的申报材料由设区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并完成在线申报,申报书须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

(四)省经信厅根据各地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特色优先原则,择优选出一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在此基础上,推荐一批国家级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国家级示范城市工业设计类和其他类各一个上报工信部。

(五)纸质材料要求。设区市经信部门在申报文件时,需将汇总表分申请省级示范和国家级示范分别作为附件上报。申报书(网络打印版本)和随附材料按申报主体单独装订(一式1份)同时上报。(推荐申请国家级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城市)的单位届时需根据补充通知要求再补报纸质材料1份。)

相关纸质材料请以快递形式寄送,邮寄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邮编:310007,联系人:陆一鸣,联系电话:0571—87058143,87055246(兼传真),邮箱:fwyc@zjjxw.gov.cn。


附件:1.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申报书.wps

          2.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