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12 10:05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推进省经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及《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经信厅各处室、派出机构及厅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机关简介、本机关负责人、内设机构简介、管理机构简介、派出机构简介等组织机构信息;

(二)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其他政策文件、重要公告等政策文件;

(三)专项规划等规划信息;

(四)经济运行进度数据和数据发布与解读等统计信息;

(五)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依据,行政许可结果公示等行政许可类信息;

(六)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等行政处罚类信息;

(七)财政预决算信息、部门预决算信息等财政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

(九)人事任免等人事信息;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信息;

(十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建议提案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公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厅门户网站、“浙江经信”微信公众号等;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新闻吹风会、在线访谈、专家咨询论证会等形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省经信厅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处室(单位)围绕职责,根据本制度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内容及时提供相应信息,由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八条 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厅内部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厅办公室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经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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